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8 04:45:15


  现在离婚的现象非常常见,有的人甚至在结婚不久后就结婚了。而如果是有孩子的夫妻进行离婚,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那么如果进行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

  1、: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综上,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二、法律对探望权又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条规定: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第26
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几个情况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相关内容。子女交给一个最适合的人进行抚养,对于子女的成长也是非常有好处的。这也是法律判处时会考虑的一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