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要求孩子抚养权变更吗

发布时间:2021-02-08 22:42:15


  问: 我与妻子在2005年离婚,当时儿子只有三岁,因此离婚时儿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妻子。去年10月,我的前妻再婚了,而我没有再婚,我认为既然妻子已经再婚,对我儿子的成长是有影响的,因此,我有权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归我。我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答:你好,离婚后原配偶是否再婚不是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你前妻再婚,不等于孩子不能健康成长。只有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出现,或者在你儿子大于十周岁时,要求与你共同生活。届时你可以与前妻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