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施行绝育手术 可以优先抚养子女

发布时间:2019-08-28 04:24:15


因丧失生育能力,抚养女儿获得支持。11月3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女孩由原告陈某抚养,非婚生男孩由被告李某抚养。
  
  原告陈某2003年在广东打工期间与被告李某相识并在一起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陈某于2004年生育一男孩,并在2006年生育一女孩后施行绝育手术。2008年原告陈某离开被告李某,后一直未回到被告家中,两个小孩由被告母亲带养。2009年3月,原告陈某将男孩带回自己家中,被告家人得知后找到原告并在亲戚的协调下将其带回。两小孩现在该县乡镇小学读书。,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孩,非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两小孩一直随被告家人生活,被告家中条件较好,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不同意女孩随原告生活。
  
,原告陈某在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小孩并施行了绝育手术,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方或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已做绝育手术的可以优先考虑。该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