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须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4 03:37:15


  目前,随着对外交往的扩大,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发生婚姻关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么,这种涉外婚姻的缔结与国内婚姻的缔结有没有差别?涉外结婚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让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来分析这些问题。

  英国人威利生于1977年,1995年来到中国,在上海某大学留学,就读期间,他与同校的中国籍女学生李某相识、相爱。1997年7月,李某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就职。随后二人决定结婚,并到李某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办事处工作人员指出,两人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威利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威利现年20岁,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结婚属于法律行为,应受一国的法律规制。但在本案中,威利与李某的婚姻既涉及中国法律,又涉及英国法律,那么到底应当适用何国法律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是说,如果威利和李某想在中国结婚,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婚姻需有效成立,则结婚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上。虽然在英国法上,威利现年20岁,已符合法定婚龄的要求,但威利和李某欲在我国婚姻登记机构取得登记,就应按《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即我国的法律。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的法定婚龄的规定是男不低于22周岁。所以,尽管威利符合他国籍国法的最低婚龄,仍不能在我国登记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机构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涉外结婚,还涉及到证明文件的问题。: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件不全,不予登记。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中国缔结涉外婚姻关系仍然要适用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因为该婚姻是“涉外”的而有所不同或者实行“较低要求”。

  郑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02级研究生 王玉婷

  指导老师:郭德香 20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