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方法是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31 16:42:15


  核心内容:确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方法是哪些?检索契约和法条,参阅先例,斟酌法理和揣摩交易习惯,从确定合同附随义务的过程,也就是明确合同内容的过程,还有应该优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附随义务。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确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方法。

  确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方法

  (一)检索契约和法条

  确定契约附随义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明确契约内容的过程。契约的内容既为当事人所约定,确定契约内容自然先要查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其具体方式可以是查阅契约文本、询问证人等。除此之外,法律可能作出一些规定,使某些权利义务构成契约的内容。经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或经立法者在法律中规定之附随义务,应当优先适用。所以,“目光的来回穿梭”,检索契约之有效而明确的约定(包括对不够明确之条款的解释)和法律之具体规定,是确定附随义务时,应当最先考虑的方法,也是最为简单的方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第483条规定:“受雇人服劳务,其生命、身体、健康有受危害之虞时,雇佣人应按其情形为必要之预防”。那么,在雇佣关系中,雇佣人自有对受雇人之生命、身体、健康有保护之附随义务。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旅客的附随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源于诚信原则的附随义务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故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于契约中排除附随义务。正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103条之规定,“本法规定的诚实信用义务、勤勉义务、合理和注意义务,不得为合同所拒不承认,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确定履行这种义务的检验标准……”。这已明确地告知司法者,在契约中检索到的关于排除附随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二)参阅先例

  在大陆法系,,不论是解释、法律内的或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它只对被裁判的案件发生直接效力”。因此,法官在个案中确定当事人之附随义务时,对既存之判例并无遵守的义务,“仅有斟酌的义务”。但是,借其说理的内容,,对其他事件产生间接而有力的影响。假使其系正确的裁判,那么对未来涉及同样法律问题的解决而言,它就是一个标准的范例。,这有助于维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及持续性,同时亦有助于法安定性的达成。因而,既有的判例对相同或类似案件中当事人之附随义务的确定方法以及理由阐释,对于本案法官正确判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