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和配送销售合同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7 04:49:15
采购和配送有哪些要求和原则?采购和配送违约责任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遴选
(一)遴选品种原则
各医疗机构在价格公道条件下,以质量优先为原则进行选购。
(二)遴选品种质量参考信息
为保障广东省医疗机构公道安全用药,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将对挂网采购药品(yaopin)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参考及评价体系,并对外公然,方便医疗机构选购药品(yaopin)时及时查询和了解,体现"质量优先"原则。
1、药品质量参考信息的产生
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对生产商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挂网公布,接受公众监视,作为质量评价标准,供医疗机构参考。
2、药品质量参考信息的内容
(1)生产企业规模
进口品种标记"进口"。国内生产企业填写销售额,以上一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
(2)产品质量可靠性
以国家、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定期汇总公布。
(3)专利认定情况
知识产权局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分颁发的专利证实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4)中药保护品种信息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颁发的《中药保护证书》为依据。
(5)国家科技进步奖项获得情况
以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为依据。
(三)遴选品种方法
1、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要根占有关规定在省挂网采购进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该委员会应由药学、医学等职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分确定。选择药品前临时从专家库按药品种别分组随机抽取专家,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二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分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采用实名制投票确定进选药品。
2、医疗机构成立药品采购监视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职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遴选的全过程进行监视。
二、采购
(一)医疗机构采购品种必须从进围品种中选择。选购药品时,严格执行处方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选药品目录品种予以公然。
(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原则
凡纳进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采购,如临床上确需采购此类品种,必须报属地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治理机构备案,采购总金额不能超过该医疗机构采购总额的3%,并将使用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
(三)经销商选择方法
医疗机构经销商的遴选由熟悉经销商服务质量、合同履约能力的相关职员完成,具体办法由医院药事治理委员会和监视委员会共同制定。
(四)采购方式
在确认可采购品种后,采购人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五)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合同法》与经销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和数目,以及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采购数目以上年度一个采购周期内实际采购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并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购销合同需明确违约金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具体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协商签订。对于违反购销合同规定或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追究责任。
(六)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与经销商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保证及时回款,由企业根据需要采用贴息提前支取或定期兑现的方法取得药款。
三、配送
(一)药品经营企业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另行通知)在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报名,同时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经销商可以选择多个地级市报名。
(二)经销关系确定
1、生产商原则上指定经销商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对某一进围品种,必须在每个地级市报名的经销商中委托配送的经销商,每个地级市可选择1~3个经销商。
2、对个别进围品种,如有需要可按地级市选择一个经营企业作为销售的代理商,代理商可以代理一个市或若干个市,指定的代理商可以是经营企业或生产商所在企业(含团体公司)的经营企业。生产商所在企业(含团体公司)的经营企业在某市作为代理商的,该市不得再指定其他代理商。代理商可直接参与配送,但需占用相对应地级市经销商1个名额。
3、对某一具体进围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经销商配送。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答应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根据经销商选择办法按照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
(三)委托指定确认
生产商委托的经销商和代理商,必须要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共同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代理商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配送关系的确认:生产商直接委托经销商的需经销商确认后才生效,生产商通过代理商配送的,经销商的确认需代理商确认后才生效。假如被委托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生产商的委托,可在网上进行配送关系否决,生产商可再次选择委托其它经销商。经销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不答应变更。
(四)配送要求
1、经销商必须直接从生产商或代理商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代理商的发票必须由生产商开具。
2、每个进围具体品种的配送经销商必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3、经销商要保证所选择的地级市所有有用药需求医疗机构的配送;指定为代理商的,必须保证代理范围内为指定的经销商配送。
4、管制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配送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经销商应将配送给医疗机构每批药品每一个品规的批号和效期录进或导进网上采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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