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诉讼离婚手续的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04 15:00:15
一、诉讼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离婚诉讼。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4.;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5.,;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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