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常见误区

发布时间:2019-08-05 19:46:15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因此任何人如果想离婚,都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办理,否则,将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但根据笔者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经历,在与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接触交谈中发现,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仍有相当部分人对离婚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归纳起来其表现形式为:

错误认识一: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错误认识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错误认识三:家人不同意,。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与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因此,,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当事人是否征求过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双方父母及近亲属是否同意当事人离婚作为依据而决定最后的结果。

错误认识四:只要没离婚,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还没有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且有时也是有效的,但应切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将妻子接回家,如果强行“拖”妻子回来,则属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错误认识五:离婚后,如对子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就与子女脱离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子女等的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