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8 14:47:15


  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的时候,且须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邀请,即此合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而要约和要约邀请看起来意思相近,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定义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方法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

  2、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

  3、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惯例通常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则可能一方“需要300吨”的电报也可以构成要约。

  4、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这就是第14条第2项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的全部内容。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类别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利于日常生活。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