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12-29 03:15:15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关键一环,如果连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首先谈谈地域管辖问题。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双方都是军人的,。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超过一年的,。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
以上谈到的管辖,仅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在此不一一阐述。其中关于涉外管辖的法律规定,在网站相关栏目另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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