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
发布时间:2020-10-21 06:25:1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两人1989年相识,经过长达两年的相恋相知于1991年结婚。这说明两人对待婚姻是慎重的和理性的。两人当时都已26周岁,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还是判断力上、认知度上都已成熟。两人虽说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经过两年的交往和接触,双方的相互了解是充分的,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和睦相处,钱合一处,生活幸福,日子美满,于1993年生下女儿XXX,三口之家其乐融融。
二、原被告分居时间较为短暂
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在原告单位分的房子里,面积不大。2002年双方搬到被告单位集资房居住。2009年底,原被告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原告是2010年4月5日搬出去住的,而在这期间,被告多次主动给原告打电话联系,表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思念和留恋。
三、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曾在2003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很快就和好如初。原告心疼被告打工辛苦,就让被告辞掉了临时工作,在家专职照顾女儿和打理家务。原告收入较高,维持三口之家的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和教育女儿。双方还一起努力,还了被告买房时借的一部分债务。
现在,被告不同意离婚。这就表明被告是理智的,是重感情的,是很在意和原告这十八年的夫妻情分的,是有家庭责任感的。还有,双方的亲生女儿XXX已上高二,明年就要高考。在孩子这个人生节点的时刻,孩子需要双亲的关爱、教育和呵护,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氛围。否则,将给孩子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影响,甚至是一生命运的改变。到那时,原被告将追悔莫及。将无法面对女儿,将一生自责。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为人处世,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更应该考虑一下孩子的身心感受和利益。要对孩子负责,对孩子的未来负责。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有和好的基础和可能,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同时,原被告不存在《中华人和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在此,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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