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五类事实收养关系可办理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9-08-12 19:13:15
我国《收养法》1992年出台,由于部分规定与计划生育政策、现实状况不一致等原因,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身份得不到承认。他们的户籍、入学、结婚、甚至拆迁、继承遗产等一系列问题都得不到解决。
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全省这样的“黑户”达41700多人。《意见》规定,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其余五类不符合《收养法》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意见》也一一作了补充说明。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出具各类证明、要件,才能办理手续。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家庭收养合法,但弃婴捡拾证明不全。如今只要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填写登记表,凭这些证明就可补办收养登记。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有些夫妇在合法收养了一名弃婴后,出于保护隐私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后来又生育了自己的孩子。而根据收养人“无子女”的法律,有可能永远也办不了户籍。现在只要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就可办理。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年满30周岁”。
事实情况是,很多收养人还不满30周岁,但已和孩子建立了感情,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如今只要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待年满30周岁后,再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妇收养孩子后,由于离婚或妻子死亡等原因,由男方单独抚养,很多人不符合“年龄相差满40周岁”。所以《意见》规定,男方可凭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最后还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永远也办理不了收养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又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抚养”公证,核实后就能为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了。
今年12月30日前,全省各地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手续。当然,《意见》主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凡发现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接收安置弃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杜绝医务人员暗中送养、私下抱养等违法行为。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严格按照《收养法》等合法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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