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是否就可以离婚

发布时间:2021-03-29 13:55:15


夫妻一方去外地打工数年,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案件。

汤原县居民张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天津打工。今年2月,李某以“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为由起诉离婚。,原告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感情破裂,张某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点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于这种情形。李某与张某分居时间虽已超过两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再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