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31 08:52:15


  [事件] 2003年2月,李先生夫妇经人介绍,来到小丽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小丽,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因李先生与张女士感情不和离婚,小丽随张女士共同生活,由李先生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2006年6月,李先生与他人再婚,并生育了一子。今年4月,李先生将小丽的生父母及前妻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说法]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收养小丽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收养行为属无效行为。据此,,由养女的生父母将小丽收回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