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2 17:22:15
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短期资金需要,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企业债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简称融资券)系指企业面向社会发行的短期债券。凡具有法人资格,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确属用于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需要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发行融资券。
严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用于资金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
,。
第四条 发行融资券的金额起点为100万元,发债总额以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为限。
第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发行融资券的章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上一年度和上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
第六条 融资券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利率须事先约定,可以比当地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出10%掌握。到期一次支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均可购买融资券。
单位购买融资券只能使用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可以自己发行,也可以委托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机构可按发行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九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还本付息时应当坚持以现金购买的支付现金;通过银行转帐购买的,仍应转帐应付。
、买卖,可以办理抵押,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检查,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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