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收养法》收养人条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02 14:09:15
安庆市菱北一过四旬的男子欲性侵犯年仅13岁养女,因女孩强烈反抗未果,该男子现已被菱北警方抓获,并已被刑事拘留。受害女孩为安庆市某中学初一女生,10月10日晚洗浴后出门被养父彭某某看见,彭某某遂起歹心,随后以邀约下期为由将养女骗至卧室后关门欲施暴。女孩强烈反抗使得彭某某未遂,女孩遭受如此羞辱,愤然打电话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将躲在外的彭某某抓获归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同时该法还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原则来看,彭某某收养养女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成长。法律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子女的家庭在生活和教育上对被收养人不公平的待遇。收养人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一条规定甚为模糊,什么样的能力是能够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个人认为包括收养人的受教育程度,个人素质,家庭收入以及工作单位。送养人或送养机构在送养前应对收养人条件做一定调查,不能看到有人预收养被收养人就欢欢喜喜的将被送养人送养。
最新资讯
-
08-13 1
-
09-30 0
-
08-12 1
-
08-19 1
-
08-28 0
-
01-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