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可获公证援助
发布时间:2020-11-25 10:47:15
本报讯记者龚波华、实习生朱纯凯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促进我省公证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司法厅日前出台《江西省公证援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济困难群众可依照该规定获得减、免公证服务费等公证援助。
《办法》规定,公证援助的对象是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公证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辖区常住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障金的人员;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被收养人员;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政府救济的人员;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公证援助的范围包括:赡养、抚育、抚养协议;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死亡的赔偿协议;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追索侵权的赔偿协议;国家赔偿协议;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发放协议;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及环境污染等事件达成的赔偿协议;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公证的有关事项。但是,财产继承、赠与、买卖、转让,公民个人消费贷款,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不属于公证援助的范围。
《办法》还规定,公证员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承办;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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