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奎诉周东平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2-18 07:58:15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海奎,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
委托代理人 王万青,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周东平,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海奎因与被上诉人周东平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李海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万青,周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89年7月,李海奎、周东平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6日办理离婚条件,分居五年之久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
周东平答辩称:本人和李海奎虽系他人介绍认识,但二人系同校同学,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好,婚后李海奎外出上学,本人挑起家庭重担,一人带着孩子,保证了李海奎在外安心学习,无后顾之忧,目前双方虽有一些摩擦,但都是生活小事,双方完全可以自己解决,没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双方根本没有分居满两年。,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海奎、周东平虽系他人介绍相识,相识时间较短就结婚,但婚后二人一度感情很好,特别是李海奎在外地上学期间,当时孩子小,家务重担都由周东平担起,为李海奎顺利的完成学业,无后顾之忧做出了努力,但近几年,由于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双方应心平气和的沟通和交谈,其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是不可化解,还没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到不可弥合的程度,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周东平一再表示对李海奎诚恳相爱,一再要求把握住此次机会,为挽救其婚姻作努力,说明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都要珍惜这次机会,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不要再相互指责,要珍惜自己婚姻,呵护自己的婚姻,为营造美满的婚姻双方都需要努力,鉴于目前双方的状况,暂且不判决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海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焦 宏
代理审判员 宋丽萍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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