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爱情”,该怎样买单
发布时间:2019-08-15 10:44:15
以非法占有“爱情”为目的,以索要分手费为由头,以剥夺同居女友自由为手段,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两罪的量刑有着天壤之别,围绕这一复杂问题,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绑架“爱情”,究竟该怎样买单?
山盟海誓订终身
时间回溯到1998年,湘西南的一个集镇上,本文所述的故事拉开了序幕。那一年,陈某某23岁,梁某17岁,丘比特之箭射中了这对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杨柳树下,留下了他们相依相伴的身影;香草径上,飘荡着他们欢欣愉快的歌声。尽管双方父母都极力反对,但丝毫不能阻碍爱情的发展。顺着爱情的惯性,一切都顺理成章地前进着。在一个月明星稀的夜晚,这对有情人再也抑制不住心中的激情,冲破了男女间最后的界限,偷食了“禁果”。
“某某,我人都给了你,你用什么报答我呢?”激情过后,梁某偎在心上人的怀中,娇嗔地问道。 “洁,我用爱情来滋润你,用真情来呵护你。不过,我可有条件哟。”陈某某停顿下来。
“什么条件?”梁某想不到心上人还会提条件,问道。
“此生此世,必须让我占据你的芳心。不能让任何人再溜进来,挤进来。因为,爱情是自私的。”讲完条件,陈某某有意地解释了一句。女友年轻漂亮,他担心,女友某一天会离开他。
心上人的话在梁某心中荡起一阵涟漪,男友何尝不是占据着她的整个心扉呢?两人再次幸福地相拥在一起。
双方父母默认了儿女们的行为,并催促他们早日成婚。然而,由于梁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只得按照当地习俗,先行订婚。1999年4月的一天,陈家请了媒人,备下彩礼,来到梁家。从此,陈某某和梁某缔结了婚约关系,二人不再有丝毫顾忌,住到一起,过起了夫妻生活。
当如花的爱情回归到平静的柴米油盐中时,这两个年轻人很快感受到了生活的压力。陈某某没有工作,梁某也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两人的日子愈过愈拮据。2000年春节后,为摆脱窘境,两人踏上了南下深圳打工的行程。
情海翻波嫌隙生
在深圳市宝安区,两人先后进了厂,靠打工维持生计。有了经济来源,小日子开始滋润起来,他们在工厂附近租了间房,过着同居生活。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开头几年里,两人恩爱缠绵,情意浓浓。上班时,出双入对;回家后,双宿双飞。然而,和谐的同居生活未能维持太久。随着打工的延续,漂亮大方、性格外向的梁某逐渐融入深圳这个大都市,脱胎换骨成了一个都市丽人。但是,这些变化没有给陈某某带来好心情。看着女友与别的男同事有说有笑,陈某某心中就如同打翻了五味瓶。为这事,陈某某没少跟女友闹别扭。但梁某我行我素,陈某某除了时不时地发发脾气外,也没有什么好办法。
2004年4月的一天,在又一次争吵后,陈某某冲动之下提出分手。男友的话让梁某心酸,她也知道,男友未必真的舍得她,但自傲的她除了表示同意外不会作出其他选择。分手后,陈某某很快便后悔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向梁某伸出了橄榄枝。俗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何况有着六七年的“夫妻”情分呢?梁某原谅了男友的冲动,两人和好了。然而,分手的话已经出口,争吵的闸门再也无法关住。自此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两人的关系时分时合,时冷时热,再也无法回复昔日的甜蜜。
2005年7月,陈某某与梁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租房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某为女友买了一部价值千余元的手机。一个多月后,两人又为琐事争吵起来,梁某一气之下,离开了出租屋。两人又一次分手了。但女友人走了,陈某某的心仍然被女友占据着,他舍不得女友,他关注着女友的一颦一笑,一举一动。
“梁某与一个男人手牵着手,亲昵地在街上散步”、“梁某与一个男子关系暖味”。8月底的时候,风言风语不断传来,令陈某某醋意横生,恼怒万分。“不行,我不能让梁某从身边溜走,得采取措施。”思来想去,为挽留爱情,为了女友重新回到身边,陈某某决定铤而走险。
2005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打通梁某的电话。“我今天要回家,你能来送我一下吗?”接到电话的梁某不知是计,爽快地答应下来。当时正好下班,梁某便径直地赶往陈某某的出租屋。
绑架“爱情”入囹圄
梁某一踏进出租屋,陈某某便反锁上门。梁某诧异地扭转头,然为时已晚。沉寂了一会儿之后,陈某某说道:“过年时,我们当着双方父母的面,商量说此次打工挣钱后就回家乡完婚。现在,我一个人孤身回去,有什么脸面见父母亲朋?”
“你真的要回会同吗?就算你回去,我也不会跟你回去的。我们又没有结婚……我们已经分手了。”梁某的回答浇灭了陈某某的一丝幻想。
“你欺骗我的感情,要分手的话,得赔我经济损失6000元。”陈某某开出了罚单。?
梁某表示,她没有钱。陈某某见状,勒令梁某打电话回家向父母要钱。在陈某某威逼下,梁某拨打了家里的电话,然几次电话打过去,都无人接听。
下午4时左右,陈某某发现梁某的手机存有一男子赵志平的多条信息,便以梁某的名义约该男子见面。一个小时后,赵志平应约来到见面地点。三人见面后,来到附近一家饭店吃了晚饭。饭后,陈某某继续勒令梁某打电话向家里要钱。这一次,梁某打通了电话。让陈某某感到意外的是,心系女儿安危的梁某父母没有讨价还价,而是爽快地答应下来。
听说梁某父母同意赔偿6000元,陈某某马上变卦了,改口要求赔偿13000元,并殴打梁某。赵志平见状上前阻止,陈某某转而殴打赵志平,并要赵赔偿经济损失500元。赵称身上没钱,陈某某便要赵用手机作抵押。赵把手机递给梁某,陈某某见状一把从梁某手中将手机夺走。见势不妙的赵志平随即离开,但缺乏社会经验的他没有及时报警,只是将情况告诉了周围的朋友。
回到出租屋后,陈某某继续勒令梁某打电话回家要钱,数额又加码到16000元。当晚10时许,两人因身体疲乏先后休息。
次日醒来后,陈某某继续勒令梁某打电话回家索要16000元。这一天,梁某多次想偷偷逃走,均因陈某某严密监视而未得逞。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梁某丝毫没有重归于好的表示,陈某某心中更加恼怒。9月8日傍晚5时许,梁某的女友粟某等三人闻讯后赶到出租屋找梁某。陈亚渡又把怒气发泄到粟某身上,扇了粟某几耳光,以粟某撺掇梁某与他分手为由,向其索要500元。当晚11时许,在梁某答应帮粟某支付500元后,陈某某才放了粟某。粟某自由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解救出梁某,并将陈某某当场抓获。
摆脱了陈某某的控制,梁某获得了自由,但她的心情并未平静。毕竟,被公安民警抓走的这个男人与她有着长达八年的夫妻情分,而现在,这个男人因为她面临牢狱之灾,心中的歉意不禁油然而生。2006年元月13日,梁某写出撤诉申请,3月20日,。
然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不会因受害人的意愿,说撤就撤,梁某的撤诉书再次如泥牛入海。,等待着他的,。
为“爱”定罪惹争论
2006年5月15日,、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了绑架罪和抢劫罪,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绑架罪的起点刑为10年,抢劫罪的起点刑为3年,,陈某某将度过lO年以上牢狱生涯。对这样的结果,陈某某无法接受,陈某某的家人无法接受,梁某和她的父母也不愿看到。
陈某某决定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他的兄长在家乡会同为其聘请了律师王国庆为辩护人。王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拟定了“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方案。
2006年6月底,、抢劫案。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绑架罪和抢劫罪的观点,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限制受害人自由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被告人亦无占有赵志平手机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对本案被告,。紧接着,王律师详细阐述了辩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梁某存在长达8年的未婚同居关系,纠纷发生时,二人尚未正式分手的基本事实,应予锁定。以此事实为依据,结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被告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基于以下两个事实,可以推断,被告人素要“分手费”,目的不在于获得“分手费”,而在于促使受害人梁某回心转意,或者得到8年来在女友身上投入的补偿。其一,被告人先提出要6000元分手费,在梁某父母同意后,又转而提出要13000元,后又提出要16000元,其用意在于用一个梁某及其家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迫使梁某与他重归于好;其二,被告人与受害人系未婚同居关系,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婚约关系,解除婚约关系时,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二人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当属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也当进行分割。被告人与受害人未婚同居8年之久,虽未正式分手算账,但这并不妨碍被告人提出索要“分手费”的要求,其索要的“分手费”并非他人财物,可理解为应归其所有但被他人控制的财物。也就是说,被告人以挽留“爱情”为目的,以索要“分手费”为由头,以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为手段的行为,既没有构成抢劫罪,也没有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检察官与辩护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被告人绑架“爱情”,究竟该以何罪论处呢?国庆前夕,,给了人们一个明确的答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虽有索要钱财的行为,但其作出此种行为,是因为不甘心与被害人分手,主观上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故其行为只是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2006年国庆期间,陈某某已刑满释放,回到家乡会同。曾经的爱情逝去了,逝去了就逝去了吧,毕竟,人是为未来生活的。经历了此番磨难,陈某某成熟了许多。他,还有受到伤害的她都在憧憬着未来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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