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会受到质疑
发布时间:2019-08-21 15:55:15
对遗嘱进行公证其初衷是为了确保其遗嘱的有效性和遗嘱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但是并不是任何条件的遗嘱都可以进行公证的。有时候并不能保证其效力。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会受到质疑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会受到质疑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就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立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虽然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合法的遗嘱都会产生这种排除效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证遗嘱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行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成为遗嘱人最希望采取的遗嘱形式。而实践证明,公证遗嘱的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想要推翻遗嘱,也极其困难,鲜有成功案例。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首先,当有不同方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发生抵触,应直接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实践中,这一规定带来很多问题,有些人年老体弱时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却因为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因听力、表达等各方面的问题被公证员认为是行为能力欠缺而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法学界争议很大,有很多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侵犯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赋予遗嘱人以任意方式撤销在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权力。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应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再比如,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进行证明,就是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其核心是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证据效力相当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如何保障公证遗嘱效力
确保公证遗嘱生效是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时首先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前所述,公证遗嘱的效力有赖于遗嘱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公证程序要件的合法性。而实践中,很多公证员将公证书的效力混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认为公证书无效则法律行为无效。这是不正确的。公证法将公证定义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则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要将证明活动与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机统一结合,以完整合法的公证程序,证明真实合法的遗嘱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1、完善遗嘱的做成方式。遗嘱的做成方式,是指将遗嘱制作成什么样的形式,并使之符合该形式的成立要件要求。由于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且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为保证遗嘱的内容,各国法律无不对遗嘱的形式予以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才是有效的。也就是说,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遗嘱是否有效的一个前提条件。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其中的一种。虽然公证遗嘱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但本质上,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遗嘱,其本来的面目应为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之一。事实上,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如遗嘱人身体条件允许,应立其他遗嘱形式代替,故公证遗嘱真正的做成方式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行书写而成的遗嘱。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据自书遗嘱制作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所注明的日期也应与公证遗嘱上的日期一致。如果当事人拿着以前书写的遗嘱来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也应当让当事人重新书写遗嘱,并将新书写的遗嘱存入公证卷宗,如果遗嘱人因故不能再重新书写,则遗嘱做成方式宜改为代书遗嘱,因为不能书写意味着相比原自书的时间,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已经有所变化,而公证遗嘱要求遗嘱人在申办公证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以代书形式办理更能体现公证时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状况。
代书遗嘱是在遗嘱人失去书写能力的前提下,由无利害关系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代书遗嘱的条件,一是遗嘱人虽失去书写能力,但仍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需要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其他人见证;三是代书遗嘱虽由他人代书,但遗嘱人仍要签名,不能签名,可以用指印代替。对由公证人员以外的他人代书见证的,公证员要审查见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与遗产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另外,由公证人员代书的遗嘱,《遗嘱公证细则》虽未要求公证人员亲笔书写,但是为防止公证书被认定无效进而导致打印遗嘱无效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建议公证人员严格按照代书遗嘱的要求代书并将该遗嘱存入公证卷宗。
2、完善遗嘱公证审查方式。在遗嘱公证中,公证员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对于确定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公证审查原则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分,英美国家普遍实行形式审查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实质审查原则。不同的审查方式决定了公证员审查义务履行标准的高低,决定公证员责任标准的不同,也是对审查程序的界定。违反了审查义务,公证证明力自然会出现瑕疵,效力受到质疑或推翻也是无可厚非的,因此公证的审查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采取实质审查方式,但在公证实务中,完全做到实质审查是有难度的。比如,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为无效,但是审查财产的权属,如果要达到真实合法的证明要求,仅依靠遗嘱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显然是不够的,但是如果由公证员展开调查,则极有可能违反遗嘱保密原则。因此,笔者主张对于公证遗嘱的审查方式,应当采取适当审查原则,偏重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尽可能让遗嘱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提供的证据根据相应的规则进行审查判断,从而做出事实认定。如果遗嘱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影响到公证员的事实认定时,则要在确保遗嘱保密的前提下让当事人补充或由公证员进行核查。总之,遗嘱公证的审查程序以公证员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为原则,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大认定事实范围,加重公证员责任和职业风险。
3、完善遗嘱公证办证程序。在遗嘱公证中,公证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公证规则办理公证,确保公证程序完善合法。实践中,由于遗嘱公证办证时间较长,程序繁琐,稍有疏漏,便会产生程序方面的瑕疵,因此,公证人员特别是负责承办的公证员要非常熟悉《遗嘱公证细则》的要求,切实把握其中的重要程序和关键节点,并且都要在公证卷宗中留有记录。
一是二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方式。《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的含义并非要求二人必须同时全程在场,而是要求由承办公证员全程亲自办理,另一名公证人员要在关键节点在场见证,包括:询问遗嘱人时、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时、遗嘱人表示意思表示时、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时,等等。另外,二人共同办证需要有证据佐证,二名公证人员都要在笔录和代书的遗嘱上签名,并且要体现在照片和影像资料中。
二是单独交谈、询问和告知程序。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应当与遗嘱人单独交谈,除了公证人员、见证人、翻译人之外,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其他人在场,尤其是不能由遗嘱人受益人在场旁听。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遗嘱人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情况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也防止被胁迫情况发生,真正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志。交谈时,公证员要详细询问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及订立遗嘱的真实目的和想法,同时告知其所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确保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拍照加录音录像程序。《遗嘱公证细则》要求为特殊群体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录音录像。但由于录音录像长期保管有一定困难,经常会发生资料灭失损毁的情况。实践中拍照对于保证公证遗嘱效力可能更加重要。因此建议办理任何遗嘱公证都采取拍照加摄像的方式。对录音录像的要求,首先是不宜全程进行,选择公证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两个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即可,其次是要重点把公证员的询问、告知内容和遗嘱人做出意思表示的内容体现出来。
三、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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