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收养人须满30周岁 不符合条件可办责任公证

发布时间:2019-08-12 08:14:15


我省为解决事实收养立规矩 收养必须年满30岁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行为,依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日前出台。

  据介绍,自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来,我省每年办理国内收养登记5000件左右。



但因种种原因,仍然有许多家庭未能办理收养登记。而据省民政部门2004年的统计,全省有41000多户这样的家庭,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增加,这导致被收养人无法申报户口、无法正常入学等,引发出许多社会问题。昨天,省民政厅有关人士就《意见》中的亮点做了解读。

  收养弃婴如何办理

  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1992年《收养法》实施后,当时为了解决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允许通过公证办理收养登记,但是当时规定公证是有期限的,而实际上有不少群众并不知道该规定,所以错过了办理收养登记的时机。

  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但弃婴(儿)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以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未满30岁先助养后收养

  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愿意抚养弃婴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可向当地福利机构提出义务助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以后,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婴,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如果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在由男方抚养的,可凭或民政部门证明的原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