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子女关系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25 20:50:15


   养父母子女关系如何确定?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如果成立收养关系,这个孩子不能向生父母索要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并没有成立收养关系则另当别论


  


  附: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