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应在外国办还是在中国办
发布时间:2020-07-13 17:56:15
巴黎乔女士问:我是您的栏目的忠实读者,今天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我是持有十年居留证的华侨,在中国结的婚,现定居法国,拥有几处房产和商业资产,因与丈夫的感情出现了危机,想离婚。我想知道:一、我们双方都不是法籍,是在中国登记结婚,家庭财产采用共有制,如果我们现在离婚,应该在中国办还是在法国办?二、财产分割是按中国法律办,还是按法国法律办?三、我们有一个孩子,已成年,对离婚有何影响?望能在栏目中给予答复,谢谢!
律师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对于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中国目前实行的管辖原则是: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他们的离婚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乔女士的婚姻虽是在中国缔结的,她和他丈夫也都是中国籍人,但由于他们已定居法国,,。
而从法国法的角度看,法国民事诉讼法对离婚管辖采用的主要是居所地原则。鉴于乔女士夫妇现都定居法国巴黎,。
从中、法两国的上述规定来看,。
第二个问题较为复杂。根据国际司法冲突规则,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所指定的国内法支配,如果未指定适用的法律,其财产制度将受双方婚后的第一个惯常居住地的国内法支配。据此,乔女士夫妇的家庭财产制度应看作适用中国法。然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如果夫妇双方的居住地都在法国,离婚适用法国法。但是,法国的判例又强调,立法者如此规定的目的并非要排除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的适用。换言之,像乔女士夫妇这样侨居在法国的华侨夫妻,在法国离婚时原则上应适用法国法律,但也不排除适用中国法律的可能性。后者的适用应有两个前题两个条件,一是应同一外国籍的当事人共同要求,二是该国籍国的冲突法规许可适用。
其实,在夫妻双方未就家庭财产制度签署合同,约定特别的家庭财产制度的情况下,选择中国法或法国法并无多大的意义,因为两国的法定家庭财产制度非常相似。
另外在法国,像乔女士这样拥有房产的夫妇,离婚分家产需要由公证人作成家产清算协议(convention de liquidation matrimoniale),一般都按法律规定公事公办。
关于第三个问题,鉴于乔女士的孩子已成年,离婚时将不存在子女的居住地、监护权和探望权等问题。但是如果孩子还在读书,经济上尚未自立,离婚的双方仍需要对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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