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7 03:44:15
案情回放:
苏全(原告)于2002年1月从台湾省回乡探亲,3月在经人介绍认识李莉(被告),双方于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登记结婚当天,给了被告1万余美元用于购置房屋。后被告以其名义办理购房手续,购得房屋一套(尚未交付使用),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另外,原告于3月31日送给被告金饰数件。婚后双方还共同购置了电视机、大床等。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没有生育子女。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陪原告上医院看病,照料原告。原告于同年5月底返回台湾。8月中旬,原告从台湾回来后,发现被告由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对其冷淡,关心不够,起诉,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判:
: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脆弱,婚后也没有真正培养夫妻感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商品房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称婚后给了被告金饰数件,但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所讲的金器数目,只能按被告承认的数目来认定分割。据此,婚姻法》的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一审宣判后,李莉不服,:商品房是苏全赠送给我的纪念品,应归我所有,一审将此商品房判归男方所有,没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金饰是其婚前送给我的见面礼,不应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苏全劝我辞掉工作后,我没有住房,没有生活来源,要求苏占学给予经济补偿。
:苏全与李莉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审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商品房系双方在婚后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称该房为男方所赠,缺乏依据,不予认定。考虑女方住房困难,分割时产权可以判归男方所有,但应由男方给女方适当补偿。金饰数件是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应为女方所有,一审判决作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不妥,应予纠正。
律师点评:
一、对于本件涉及台胞的离婚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分居两地,一、,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在财产问题的处理上,。
对于原告于结婚当日送给被告的金项链等,,定性不正确。结婚时,夫妻一方赠送给另一方个人所用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其赠送就没有法律意义了。,是正确的。
不过,对于被告因原告的原因而辞去工作,致使被告失去了生活来源一节,一、。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被告因原告原因辞去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应视为其在离婚时生活有困难的情况,而应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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