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还未处理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9-11-02 05:56:15
离婚前还未处理的财产
某女士与某男士,双方协议离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如下: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分得某物业以及人民币XXXX元,双方无其也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对夫妻共同拥有的另外的几处房产,未列明,也未进行处理。双方办理好离婚手续后,男方认为还存在着未分割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女方认为已经完全分割完毕,没有列明的财产就为她所分得财产,双方起争议。
此争议的焦点以及法律规定:
对于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财产,是应该依法认定为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仅于对隐匿或转移等情形下的,未知一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对于在离婚时就已经明确知道的,在离婚协议中未列明的财产,在离婚手续理完成后,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婚姻法》以及解释中并没有十分明确。但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男方的要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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