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可约定财产
发布时间:2020-10-09 1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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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对夫妻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婚姻关系期间财产约定协议。经了解,才知道这对夫妻自结婚三年来,丈夫从事房地产经营,业绩优良,取得可观的经济利益。妻子在金融投资上也干得相当出色,但有一定的风险。考虑再三,为了各自的发展,也为了今后避免相互资金的风险,便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财产约定公证。这份协议主要分三部分:一是约定婚前财产各人的永久支配权;二是约定婚后各自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收益自由支配的部分,包括家庭开支、孩子费用、储蓄各自投入的份额;三是约定遇到风险各自承担的责任。他们认为,有了这样的约定,可以在各自领域中使用资金,再无后顾之忧了。这种协议的约定,就是夫妻婚姻关系财产约定。对该协议的公证,便是财产约定公证。主要是对夫妻之间在家庭收入中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进行合理的约定,它既有如何使用、占有财产的约定,又有对财产发生风险时各自承担责任的约定。 在以往的工作中,经常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果以后遇到债务,该协议是否有效??”其实,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该协议订立的合法性。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里讲的“约定”,就是夫妻财产的约定协议。在订立约定协议时,一是必须符合真实合法原则,不能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形式上的有效性,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果该协议既具备了合法性,又具备了有效性,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反之,如果为达到躲避债务,转嫁风险,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目的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那么首先就不具备合法性,而且公证处在受理后进行调查中发现这一情况,也会拒绝出证的。
目前,这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虽然不很普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财产、婚姻观念的转变,这种约定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其实也是人们的一种自身保护措施。由于社会环境、教育程度及个人思想素质诸多因素的影响,发生婚变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夫妻一方来说,受损害的往往是弱者。所以,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谁主张权益,谁举证。这种财产举证往往有很大的难度。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有一个明确的财产约定协议,那么就按协议规定处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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