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约定不明 协议离婚后又生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5 14:17:15
侯先生与裴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但实际上二人对财产并未做实际分割。近日,侯先生称裴女士擅自处分两人共有。。
侯先生起诉称,他和裴女士在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位于丰台区方庄及丰台区马家堡的房屋各一套。2008年6月,侯先生与裴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已经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但实际上双方并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2008年8月,裴女士将位于丰台区方庄的房屋出售,在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后,裴女士将剩余的房款43万元据为己有。裴女士还将位于丰台区马家堡的房屋中的两个卧室出租,将租金也据为己有,侯先生在离婚后因为无处居住只能居住在客厅中。
侯先生称,他多次要求裴女士分割售房款以及房产均遭拒绝。无奈之下,,要求裴女士给付售房款的一半21.5万元,请求分割位于丰台区马家堡的房屋,该房屋暂估价为15万元,判令该房屋归侯先生所有。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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