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6 19:31:15
银行的有些股权是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处理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股权类型都可以转让。其必须满足法律上的一些条件。那么,银行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怎么样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银行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一) 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依法转让。
(二)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原股东无优先受让权,无须股东大会批准。。
(三)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四)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 。
股东申请转让本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1、 转让、受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让方证明股权状态良好的声明函、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方所持本行股权证复印件;
3、受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受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要对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中所列的条件作出肯定性的说明。
董事会批准股东转让其股权后,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将受让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股份数记载于股东名册,通知有关各方,收回转让方股权证,向受让方发放股权证,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银行股权转让规定
银行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银行存贷是主要功能,老百姓喜欢将钱存在银行,不仅有一定的利息,而且安全性也是比较高的,银行贷款也是自己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通过银行贷款可以解决自己资金的燃眉之急,也可以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银行股权就是银行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劵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以后买卖交易。投资银行股目前是较好的选择。因为银行股的市盈率较低、价格相对较低、业绩较好,多数银行股票每年都有分红的。较低的银行股票目前只有2元多一股,起步最低要100股即可。但投资股市买卖交易金额在2000元以上,费用相对较低一些。投资银行股票选择较低的位置买入,可以中长期持有,每年光分红即可。等银行股票上涨较多时,可以选择卖出即可有收益。
三、股权转让包含公司财产是否有效?
第一,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和核心原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得违背。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要求公司和股东各是独立民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而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处分公司财产。
第二,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利益。公司是股东、经营者、职工、社会利益的集合体,股东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因公司设备、公司债权均属公司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陆某和童某擅自作为股权对价进行处分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事实上属于变相抽逃公司资本,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职工、经营者及国家利益,如公司清算时无法支付国家税金、职工工资等。依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维持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三,要整体看待股权对价的支付。从案涉协议约定来看,童某和陆某虽仅在第2条约定股权转让标的及对价,但就协议整体而言,系陆某以支付所谓其与童某共有的公司设备中童某共有份额的折价款、公司对外债权和现金换取童某退出公司经营,故不能割裂对待。同时,因股权对价及支付方式往往为交易双方根据公司发展前景、公司资本规模、个人风险偏好等综合、主观判断而来,并非可简单依公司当时资本状况或股权转让对价物折价确定,且股权对价无效部分金额所占整体对价比重较大,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整体无效。若交易双方须重新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双方合意不成的,应视为双方股权转让合意不成立。
对银行股权转让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目的也是为了让其转让提高安全性。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银行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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