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7 00:48:15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大项目的结算由于金额比较大,带现金结算的话会比较麻烦也费时间,所有大多数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都会使用票据结算。那么对于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应当认定票据无效: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二、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背书无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票据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背书的效力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这里仅讲解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三种效力:

  1、权利转移。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2、担保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权利证明。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票据签章的时候要求会非常严格因为这涉及到利益关系不得出一点差错,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