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MBO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10 10:29:15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管理者收购(MBO)对优化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作用及实施MBO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在鼓励一部分上市公司实施MBO的同时,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管理者收购(MBO)---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方式
进入2001年以来,粤美的、万家乐、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上市公司就股权转让一事先后发布的公告引起了业内的极大关注,这些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涉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管理者收购(MBO)。据报道,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正在着手MBO计划。可见,管理者收购已经走上我国资本市场的前台,作为一种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MBO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1、MBO及其发展状况
作为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管理者收购(ManagementBuy—outs,缩写为MBO)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外部融资机构的帮助来收购其所服务公司的股权,从而完成由单纯的企业管理者到股东的转变。管理者收购是资产剥离的一种形式,是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杠杆收购”,即LBO(LeveragedBuy—outs)。国外管理者收购的实践证明,MBO在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产权结构、激励内部人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美联储1989年的统计调查表明,MBO的融资额已经占了大型银行所有商业贷款9.9%的份额。到了90年代末期,MBO在美国又有了新的发展,在美国800家大公司中,管理者几乎无一例外地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其中111家公司管理层所持有股份已占总股份的30%(接近于控股)。
近期我国进行MBO的上市公司中,从粤美的看,MBO是“一个政府逐渐退出,管理逐渐突现的过程”;从深圳方大看,MBO是“小老板”(管理者)享受到“老板”权益的变革。由此可以看出,MBO在中国的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其作为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工具变得较为次要,而明晰产权或者说给历史问题一个交待变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从更大的范围看,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股票期权制仍然面临很多问题的时候,MBO在明晰产权的同时也不失为上市公司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预见,MBO将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缺陷,促进公司完善治理以及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2、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及公司治理中的缺陷与问题
截止2001年12月底,我国共有上市公司1154家,总股本为4820.4亿元。而其中流通股本仅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58%,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42%,并一直处于绝对控股水平。并且,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也较为复杂,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流通股等多种股权形式并存。在这种股权结构的安排下,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各种股东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国家股东存在着较严重的代理问题,所有者权能严重弱化。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国家股股东(包括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国资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公司等)要监控其下级代理人,但由于国家股股东与其下级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激励制度的无效性等原因,国家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体现其所有者的权利,形成了国家股股东权力缺位的问题。
第二,法人股东结构不均衡。一是关联法人是法人股东的主体;二是投资公司是第二大法人股东,使得相当数量的法人股份具有非银行金融的性质;三是诸如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微乎其微。目前,法人股东的国有成分仍占优势地位,但相对于国家股东其代理问题较弱。
第三,流通股股东对参与公司治理的兴趣不大。一是主观上绝大部分的流通股股东只对短期利得(即买卖差价)感兴趣;二是客观上的限制,流通股股东(大多为散户投资者)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现行法规也限制了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使得他们一般都拥有企业较小的股权份额和极度的分散性特征,由于监控的成本与效益不匹配的原因,在他们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因此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极小。
第四,内部职工股东也不关心公司治理。一二级市场的巨大溢价差额使得职工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兴趣也不大。另外,我国的内部职工持股制度作为一项福利措施可能并没有对职工起到想象的激励效果,这表现在:一是数额较小;二是只要具有公司正式的员工资格就可以取得股份。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绝大多数股份处于不流通状态且多种股权形式并存及实力分布极不平衡的产权结构,导致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以下主要缺陷:首先,国有股权所有者的监督职能处于弱化状态,政府为减少代理成本对企业采取一些相应的行政干预,,结果使我国公司治理过程存在仍留有行政干预的痕迹,政企尚未彻底分离,政府行为的引入公司导致内部监控失去平衡,国有产权虚置导致内部人控制。
其次,无法建立有效的企业家激励机制。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与制约是通过有效率的公司价值评定、公司控制权转移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如股票期权等)来加以实现的。规范的股份制度与股票市场可以通过一系列市场手段,如公司控制权之争、故意接管、融资安排等来变动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别是转移公司的控制权,以新的管理者组织制度达到以强制性约束公司管理者的治理失误,迫使管理者努力工作的目的。但在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运行机制下,国家股、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重较大且不能上市流通,因而占总股本比重较小的流通股在股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发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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