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27 22:27:15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难下定义的,如果给其下定义的话也只是笼统地概括性地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不断地出现新型财产,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之所在。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一个难点之一,而进行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当前,已出现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如按揭房、股票等,这些财产价值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其价值如何定?该如何进行分割?,即对变值的财产该如何分割。笔者在这里想谈谈下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看法。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程序及分割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2、把握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关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般地,离婚案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遵循以上的程序,把握住原则,都能比较好地处理,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的财产价值不稳定,像股票,不断地在变值;还有些财产价值很难确定,如按揭房,其存在形式多样,在分割财产时价值该如何确认等问题,法官在办案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笔者认为,对这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仍要遵循以上程序与原则,再具体个案具体处理,不一定统一分割处理方式。
1、对股票等价值不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对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比较好处理,主要是股票,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这里规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按数量比例分配。如果双方都是股民,这规定固然是好,但面临着的问题是如果一方不是,也不懂得操作,是否就应当依此规定,按数量比例分配?笔者认为,此处理不妥,应尽量调解,劝服当事人采取折价方式补偿。,不但要追求它的法律效果,同样还有追究它的社会效果,不能顾此失彼。当然,这里折价也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该如何认定价值来分割?笔者认为,认定这个价值,首先要确定分割的一个时间点,以这个时间点的股票价值来定并进行分割。这里这个时间点,。不管是在离婚同时分割财产还是离婚后再行分割财产,这都体现一种夫妻间财产分割公平原则,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对双方都是股民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依此条规定处理,但这个数量的确定,。
2、对按揭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这是一个原则性处理方向规定,,对房产的分割应该依此规定进行分割处理。这里讨论的问题是对按揭房的分割处理,处理方向把握住了,但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来确定按揭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范围,而且分割房产的同时还面临着购房的还贷问题,而且,面临房价的升值问题,在分割时应如何把公平折价问题等等,这是面临的新型问题。
实践中,按揭房有几种情况,如有的是婚后按揭购房的;有的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有的是虽是婚前按揭购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间的财产支付的;也有的是婚前虽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购房的,婚后还贷的等等。面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先确定按揭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按揭购房的,或虽是婚前按揭购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间的财产支付的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或婚前虽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购房的,婚后还贷的等,应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按揭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也只是属于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后一种情况好处理,关键是前一种情况,认定该按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如何分割呢?如果未还清贷款的,是否还要分割这个共同债务。还有,面临房价升值的问题,该如何公平分割?笔者认为,已还清贷款的,以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方向处理,但要照顾不分割房子的一方,在分割时评估价进行折价补偿的比例上提高一些;对未还清贷款的,分割时以遵循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处理为主,如果达不成一致的,不对该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而在分割时评估价进行折价补偿的比例上降低一些。这里两个比例的多少,个案具体认定,也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婚姻的存续时间、夫妻各自的经济情况等。
笔者认为,房价只能以离婚时房子估价为准,对以后的升值,是个不确定因素,。此外,对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按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笔者认为,以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为准,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是子女是未成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女已成年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考虑的是是否属于增与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的其他一些问题
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实践中,情况多样,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一方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这是最常见的,而且另一方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也是离婚案件审判的痼疾,虽然法律规定,一方在离婚后,,但实践中都很少实现的。而且,立法上虽规定对一方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不具有威慑力。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建立夫妻财产制度,来确认、规范夫妻间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财产关系,比如两人在登记结婚时,必须提交夫妻财产状况书面材料等。蔡梅风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与以往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解释(二)》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目前,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实际审理时遇到的问题很多。《解释(二)》对以下几种财产形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近些年出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何定性;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取得的标准问题;如何具体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中的出资问题;对争议房屋以何种价格计算、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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