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5 12:11:15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家庭普遍存在多种多样的理财方式,其中购买人身保险理财方式越来越普遍,且投保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便成为棘手而有争议的问题。在此,笔者仅发表一下粗浅的个人看法,意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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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人身保险利益相关的概念及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

  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涉及的当事人有: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二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

  二、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除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他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如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则没有规定。

  三、在离婚案件中,

  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如何去分割人身保险利益又有两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