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08 01:12:15


  离婚案中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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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的担保是指可能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给予赔偿或者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保证案件执行的一种法律形式。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是为弥补申请保全错误损失或保证案件执行,,、担保人并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由此可以解读出此条规定是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使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因此裁定保全的财产应当是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利害关系人的保全请求或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基本相等;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诉讼标的物,或者是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产,包括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这里的第三人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而申请人用于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或是申请人自有财产,或是案外人提供的财产,因此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当然不应包括为采取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