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修改内容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9-12-02 13:28:15
核心内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2015年1月8日发布施行。2015《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修改内容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9月25日发布的《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温政令〔2006〕第8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温州市区范围内医疗救助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温州市区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
(一)温州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
(二)温州矾矿职工、温州市移民老人福利院特困供养人员;
(三)温州市区范围内见义勇为人员。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见义勇为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员和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在温州市区见义勇为的非温州市区户籍人员。
三、第六条删除。
四、第七条修改为: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温州矾矿职工、温州市移民老人福利院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保障经费。
五、第八条修改为: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不包括浙人社发〔2011〕223号规定的60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农村“三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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