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是否可阻止小股东的查阅账簿
发布时间:2019-08-13 09:06:15
大股东是否可阻止小股东的查阅账簿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的权利,即是法定的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账薄的权利。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需具备一定的客观要件,即需具备一定的持股要件,且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已达一定的期间。主观要件,则是要出于正当的目的,即与维护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利益具有直接的目的。股东知情权的提起需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即有证据证明公司拒绝向其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账薄供其查阅,否则任何股东不得提起知情权的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作为合法股东,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其都有权依法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但其权利的行使应依法进行。只要其已说明目的,且公司也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和合理根据认为其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就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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