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川:现有法规难解网络侵权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10 16:33:15
陈锦川称,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纠纷案件已经出现,但是当时案件比较少,而且类型单一,主要集中在关于数字化的作品是不是应该给予保护,版权法规能否调整网络环境下的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但是,随着互联网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方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出现了以下特点。
首先:网络著作权纠纷案数量增长迅速。
2005年,,其中跟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66件,到2006年,,网络案件是85件。
2007年一审著作权案件188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达到了400件,而到了2008年上半年,。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为1304件。这一数量甚至达到了2007年全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总和的3倍以上。
陈锦川表示:从以上增长幅度可以看出,在版权领域,未经许可使用音像作品的现象是比较多的,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例是比较严重的。
其次: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矛盾比较集中。
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侵权问题,这类案件在网络著作权案件里边占的数量比较多;第二,局域网,包括网吧非法传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第三,涉嫌将他人的作品制作成数据库,集中地提供到网上使用;第四,MP3音乐搜索引擎生成链接、快照纠纷、P2P软件平台,并由此引发的版权解纷。
第三:关联案例占了比较大的比例。
同一权利人分别同时起诉经营商,或者是不同的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被告侵权。比如,影视作品权利人大量起诉视频分享网站等等。最多的一起案件是多达100多家权利人共同起诉一家网站;几千名硕士、博士起诉数字图书馆用他们的作品做成数据库;多家唱片公司起诉YAHOO、百度等。
第四:司法审判持续不断面临来自商业模式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公司的商业模式不断变化,每一种商业模式的出现,都会对版权保护提出新的问题——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去适用法律,如何看待这样一个新的侵权方式。
陈锦川称:在新问题不断涌现的今天,我们发现,有相当多的问题是从现有法律中很难直接找到答案的。因此,,也倍感审判结果的重要性与影响力。
第五:争议问题非常突出。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相继出台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司法解释。依据相关法律,我们对很多案件做出了判决,但是,直到现在为止,很多基本问题还存在着很大争议。这种争议,不仅仅反映在理论界、实务界,而且也存在于广大的权利人、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企业之间。
比如说,对网络服务商免责条件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给服务商提供了一个“避风港”原则,而该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经常发生争议。
据了解,“避风港”原则的初衷,是为了明确服务提供商可能的侵权责任与标准,对其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预见性,使服务商能够正常地经营与发展网络信息产业。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被利用为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服务商都应该提请免除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服务商提请免除责任,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而且,对免责条件与侵权构成的关系,也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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