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2 16:36:15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纠纷的处理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纠纷的处理如下:
第一:如果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话,或者开发商隐瞒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无效,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开发商在没有前述情形的情况下,在开发商在认购书盖上其合同专用章的前提下,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认购人在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没有达到一致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各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该全部返还定金;(见《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第四条和第六条);
第三:认购人在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与出卖人协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认购人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认购书,开发商解除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开发商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不过也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也可以全部退还定金;(见《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第四条和第五条);
第四:开发商在认购书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房屋卖与第三人的,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见《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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