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力,冯二柱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19-08-06 06:44:15
审判长:被告人冯大力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大力的辩护人: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的冯二柱为主犯,冯大力为从犯的公诉意见不持异议。下面针对公诉方陈述的理由,辩护人做出以下补充。
一.在本案中,冯二柱的唆使是冯大力犯罪的根本原因。
根据公诉方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冯二柱与郝连发发生矛盾后自己不服气,感到很吃亏才找了冯大力替自己报复。冯大力在被唆使下出于哥们义气才实施了犯罪。也就是,冯大力实施犯罪的决意是冯二柱教唆引起的,冯二柱的教唆是冯大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假如当初冯二柱不去找冯大力为自己报复,冯大力根本就不会去犯罪。
二.在整个犯罪中,冯二柱实际担当了主导角色,操控了整个犯罪的过程,而冯大力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根据案件事实,冯二柱积极准备并提供了作案工具,周密部署了作案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间后,找到了冯大力,唆使其与2003年10月17日凌晨六时,潜入漳河东沿郝家南瓜地里,实施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冯二柱虽然居于幕后,但实际上却始终处于主导,操控的地位,而冯大力始终完全是被动地受着冯二柱的支配与操控。因此辩护人认为,冯二柱为主犯,冯大力为从犯是明确,清晰的事实。
三.针对冯二柱的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本辩护人提一点意见。辩护人认为,冯二柱的辩护人提到的人文县石村村委会的调节书,是一份具有争议,有待查明的证据,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认定冯大力与郝连发曾发生过矛盾的证明。
四.辩护人认为,根据起诉书、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冯大力的行为性质、辩护人调查取证的事实,被告人冯大力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冯大力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冯大力在得知郝连发死亡的消息后,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与郝连发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主犯郝连发,促使本案及时侦破。冯大力的行为构成了自首及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3. 冯大力平时忠厚老实,助人为乐,其人品向来不错,案发前,冯大力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只是由于一时糊涂受人唆使,系初犯。
4.冯大力自首后冯大力如实陈述了自己和冯二柱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承担对被害人郝连发家人的民事赔偿,说明其有较深的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大力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冯大力从轻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见?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二柱有无答辩?
被告人冯二柱: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大力有无答辩?
被告人冯大力: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二柱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二柱的辩护人:没有 。
审判长:被告人冯大力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大力的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刑事部分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发表意见。
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
人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郝国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通过阅卷,进行有关的调查和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以及刚才法庭调查质证,对本案事实已充分了解,本代理人现就本案定性及相关情节和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应负刑事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理由是
被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郝连发生命的故意,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冯二柱因报复被害人郝连发而明知3911剧毒农药会致人死亡,却教唆被告人冯大力实施投毒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郝连发中毒身亡。不仅侵害了被害人郝连发的生命权 ,而且给原告郝国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二、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及依据。
,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在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上,,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被告人对原告赔偿的项目应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死亡丧葬费、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本故意杀人案无情的夺去了被害人郝连发的生命,拆散了原告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此,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对本案做出公证的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二柱、冯大力的犯罪行为不仅致使被害人郝连发死亡,而且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依故意杀人罪处罚,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代理人请求合议庭认真核查,正确认定本案犯罪。对以上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采纳。
此致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二柱有无答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二柱: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大力有无答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大力: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二柱的代理人有无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二柱的代理人:有,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冯二柱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赔偿费用无异议,但赡养费的赔偿要求过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本代理人认为冯二柱为本案从犯,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较小,请喝合议庭充分考虑,酌情处理。
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大力的代理人有无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大力的代理人:有,审判长、审判员: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具体赔偿数额不持异议,但本代理人认为在刑事犯罪中,冯大力是受冯二柱唆使犯罪,并且冯大力在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冯大力应该对因刑事犯罪造成的民事赔偿承担教轻的赔偿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被告人冯大力的辩护人: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的冯二柱为主犯,冯大力为从犯的公诉意见不持异议。下面针对公诉方陈述的理由,辩护人做出以下补充。
一.在本案中,冯二柱的唆使是冯大力犯罪的根本原因。
根据公诉方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冯二柱与郝连发发生矛盾后自己不服气,感到很吃亏才找了冯大力替自己报复。冯大力在被唆使下出于哥们义气才实施了犯罪。也就是,冯大力实施犯罪的决意是冯二柱教唆引起的,冯二柱的教唆是冯大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假如当初冯二柱不去找冯大力为自己报复,冯大力根本就不会去犯罪。
二.在整个犯罪中,冯二柱实际担当了主导角色,操控了整个犯罪的过程,而冯大力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根据案件事实,冯二柱积极准备并提供了作案工具,周密部署了作案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间后,找到了冯大力,唆使其与2003年10月17日凌晨六时,潜入漳河东沿郝家南瓜地里,实施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冯二柱虽然居于幕后,但实际上却始终处于主导,操控的地位,而冯大力始终完全是被动地受着冯二柱的支配与操控。因此辩护人认为,冯二柱为主犯,冯大力为从犯是明确,清晰的事实。
三.针对冯二柱的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本辩护人提一点意见。辩护人认为,冯二柱的辩护人提到的人文县石村村委会的调节书,是一份具有争议,有待查明的证据,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认定冯大力与郝连发曾发生过矛盾的证明。
四.辩护人认为,根据起诉书、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冯大力的行为性质、辩护人调查取证的事实,被告人冯大力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冯大力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冯大力在得知郝连发死亡的消息后,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与郝连发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主犯郝连发,促使本案及时侦破。冯大力的行为构成了自首及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3. 冯大力平时忠厚老实,助人为乐,其人品向来不错,案发前,冯大力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只是由于一时糊涂受人唆使,系初犯。
4.冯大力自首后冯大力如实陈述了自己和冯二柱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承担对被害人郝连发家人的民事赔偿,说明其有较深的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大力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冯大力从轻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见?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二柱有无答辩?
被告人冯二柱: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大力有无答辩?
被告人冯大力: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二柱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二柱的辩护人:没有 。
审判长:被告人冯大力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大力的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刑事部分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发表意见。
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
人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郝国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通过阅卷,进行有关的调查和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以及刚才法庭调查质证,对本案事实已充分了解,本代理人现就本案定性及相关情节和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应负刑事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理由是
被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郝连发生命的故意,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冯二柱因报复被害人郝连发而明知3911剧毒农药会致人死亡,却教唆被告人冯大力实施投毒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郝连发中毒身亡。不仅侵害了被害人郝连发的生命权 ,而且给原告郝国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二、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及依据。
,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在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上,,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被告人对原告赔偿的项目应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死亡丧葬费、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本故意杀人案无情的夺去了被害人郝连发的生命,拆散了原告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此,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对本案做出公证的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二柱、冯大力的犯罪行为不仅致使被害人郝连发死亡,而且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依故意杀人罪处罚,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代理人请求合议庭认真核查,正确认定本案犯罪。对以上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采纳。
此致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二柱有无答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二柱: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大力有无答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大力: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二柱的代理人有无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二柱的代理人:有,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冯二柱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赔偿费用无异议,但赡养费的赔偿要求过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本代理人认为冯二柱为本案从犯,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较小,请喝合议庭充分考虑,酌情处理。
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大力的代理人有无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大力的代理人:有,审判长、审判员: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具体赔偿数额不持异议,但本代理人认为在刑事犯罪中,冯大力是受冯二柱唆使犯罪,并且冯大力在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冯大力应该对因刑事犯罪造成的民事赔偿承担教轻的赔偿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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