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明:对信托机构立法已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19-08-30 13:37:15
访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博士 薛亮 周小明,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曾任浙江大学经济系教师、、安信信托投资股份公司总裁、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等职,为国内系统研究信托理论与实务的专家,《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著有信托方面著作多部,公开发表金融、法律方面学术论文40多篇,主持过信托公司战略规划、信托公司重组、信托产品设计等方面项目数十起,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记者薛亮近十年来,信托业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行业规模和业务水平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这其中,《信托法》奠定的基础功不可没。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信托业的发展,作为一部单纯的信托关系法的《信托法》也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那么,应在哪些方面对《信托法》进行完善?如何完善?记者就此采访了周小明博士,他在十年后的今天重新评价了当年参与制定的这部法律。 记者:《信托法》推出整整十年了。作为当时起草组的成员,您认为在《信托法》的制定过程中,哪些问题的解决最有意义?十年来,《信托法》对信托公司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回头看的话,您怎样评价当年《信托法》的立法工作? 周小明:当年在起草《信托法》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两个。第一是这部法律的针对性或者说想解决什么问题。最初草拟《信托法》草案的时候按照金融业立法的通例包含了信托关系和信托机构这两部分。但1997年开始,信托业启动了三年的全行业改革。,建议《信托法》不要将信托机构纳入调整范围,而仅就信托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于是,《信托法》最后通过时成为了一部单纯的信托关系法。虽然,信托机构没有被纳入立法范围,但不管怎样,最后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适用范围是民事信托、商业信托和公益信托,这为后来信托公司的展业打下了良好基础。第二个挑战是立法技术。《信托法》既要吸收英美法的信托本质,又要避免与我国现行法规形成冲突。比如,英美法中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要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但这与我国“一物一权”的民法相冲突,因此,《信托法》采用了“委托给”这样的表述,再通过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条文,在实质上确定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实质等,在许多具体条文中以这样的形式比较好地做到了内容与实质的统一。 记者:对于目前信托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不健全问题,比如税收制度、遗嘱信托的管理等,您认为《信托法》需要完善哪些方面?不能及时完善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应采用怎样的方式去解决? 周小明:《信托法》设立的目的是在规范信托业的同时,促进行业发展。从促进信托事业发展的角度讲,《信托法》确实非常需要完善。第一,《信托法》实施十年间已经暴露出很多漏洞。比如,信托定义中的“委托给”到底怎么解释,到底要不要财产转移?从《信托法》体系来看需要转移,但又没有具体条文明确,容易产生纠纷;关于信托成立的规定中没有“信托财产的转移”是信托成立的条件这一表述,这就意味着何时设立有效信托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等等。对于法律条文漏洞的解决办法是需要最高法院对《信托法》进行司法解释,这已经非常有必要。此外,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还可以对《信托法》在立法层次进行修正。第二,信托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亟须建立。因为,信托建立了“一物二权”的新的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的实施需要整个配套体系一同建立。比如,信托配套的税制欠缺,造成对信托征税出现了多征和漏征的情况,也影响了像不动产信托这样征税环节多且重的特定信托活动的发展。再比如,过户制定配套方面,信托公司遇到了很多机构不承认信托文件作为过户转移的依据的情况,迫使一些公司不得不使用“假文件”通过审批。很多制度的欠缺,对投资者利益、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等都有损害。 至于《信托法》不能完善的原因,最根本的是全社会对信托的认识依然不够,甚至出现误解、曲解。因为,,信托配套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由谁来完善《信托法》。因此,我认为要解决《信托法》不能完善的问题,,督促行政机构有效实施法律。 记者:从法律角度,您怎样看“新两规”和《净资本管理办法》推出的作用和意义? 周小明:“新两规”的主导思想符合信托业的发展方向,其核心是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在“德”、“能”两方面推动信托公司的正确发展,塑造信托公司忠诚于受益人的文化。从实践效果看,“新两规”的预期目标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非常正面的效果。“新两规”实施3年来,信托规模每年高速增长,盈利能力有了巨大提升。对于《净资本管理办法》,应该这样认识:虽然从道理上讲,,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对信托公司绝对是有意义的。因为它促使了信托公司回过头加强内部管理,而不是盲目进行规模扩张。长远来看,,今后也应该不会以这种形式存在。 记者:您在去年信托业峰会的演讲中提出,很担心目前信托业两个问题:个别问题全局化和局部问题整体化。您觉得这些问题目前有多严重,这是否是目前信托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周小明:我所说的个别问题全局化和局部问题整体化,。因为这意味着信托业所依赖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不确定,信托公司很难做出长远的规划。首先,信托公司需要塑造全行业的信托文化,这也是信托公司内部转型的核心。这个文化的核心首要是“合规”,只有全行业合规经营才能将信托业打造成主流金融行业,。其次是“守信”,要忠实于受益人的利益。最后,要“有能”,要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建立信托文化核心是内因,,两者相互影响。 记者:《信托法》是信托公司十年间实现“华丽转身”的基础,但信托公司业界也一直在呼吁一部针对信托机构的法律,作为这方面的专家,您对此怎样评价? 周小明:对信托机构的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统一的理财市场亟须一部统一的信托机构的立法。从立法角度来说,,,就能有效解决目前的问题。 记者:最后,您怎样看信托业未来发展前景? 周小明:经过十年实践,已经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信托业长远发展的基础已经奠定,我国信托的市场基础的成长性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第二,信托公司的发展模式已经确定。过去,我也认为信托公司要有一种长效的盈利模式、业务模式和可持续表标准化产品。经过十年发展,我现在认为,信托业的发展模式就在于利用信托的灵活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解决市场的问题。这也是信托公司的最大优势。第三,信托公司个体还应该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差异化发展模式和竞争优势。总体来看,未来信托业的大发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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