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不同模式积极介入信托欲分股权投资一杯羹
发布时间:2020-12-25 17:09:15
创业板批量制造千万甚至亿万富翁的财富效应“催热”了国内的股权投资市场,各路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纷纷蜂拥而入。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素有“金融百货商店”之称的信托公司也通过不同模式积极介入股权投资业务,试图从股权投资的“大餐”中分一杯羹。
模式1独立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股权投资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的分析师傅喆介绍,这种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并发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再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既是信托计划的发行人,同时也是管理人,独立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 据介绍,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公司将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管理费通常按照“固定+浮动”费率收取,其中固定部分约为信托财产的1.0-2.0%/年,浮动部分则在信托财产清算并分配盈利时提取,通常在投资收益达到某一目标时,按照10.0-20.0%的比例收取。同时,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还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类似费用将全部由信托财产承担。 在投资项目实现退出后,信托公司会先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约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再将资本收益返还给投资人。如果信托公司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使用部分固有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份额,那么在投资项目实现退出、取得投资收益后,信托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同时,也将获得相应额度的投资回报。
>>提醒此模式目前不多见
由于大部分信托公司尚不具备运作股权投资能力,采取这一模式运作的信托计划并不多见。信托计划的发行渠道包括信托公司自身客户认购、与银行合作发行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其中银行合作发行方式又可分为银信理财与银行代销两种。由于信托资金的募集一直是信托公司的“软肋”,所以银行作为主要发行渠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模式2聘用投资管理顾问
这一模式是指信托公司负责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发行,但并不直接负责相关的投资决策与操作,而是将信托资金的管理运作交由其聘用的投资管理顾问例如VC/PE投资机构负责。 分析师傅喆表示,在与投资管理顾问的合作中,信托公司负责信托资金的募集、,投资机构主要负责项目投资决策、后续管理与项目退出。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外,“聘用投资管理顾问模式”还将产生一定的投资管理顾问费用,收取方式与信托公司管理费相似。
>>提醒规避政策限制有风险
投资管理顾问有时还将按照信托计划中的相关协议,代信托计划持有被投企业股权,借此规避证监会对于信托计划不得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这一政策限制。同时,还有部分投资管理顾问同意以自有资金与信托资金共同投资,并保证公平管理、进退同步。虽然这一做法可以规避政策限制,但是一旦投资顾问涉及法律纠纷,将有可能影响到代持的信托财产,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模式3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分析师傅喆特别指出,由于信托计划本身不具备法律资格,也不符合证监会对于公司上市前股东人数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不能够作为上市企业的发起人,为信托计划以IPO渠道退出设下了障碍。从被投资企业角度看,这一问题可能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在接受投资时就将信托资金拒之门外。 于是有信托公司采取以信托计划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以该基金作为企业法人参与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希望能够借此规避政策风险。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将信托资金作为出资注入到股权投资基金中去。 同时,VC/PE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也将认购不低于1.0%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并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运作。例如建银国际旗下的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即是采用这种方式成立。
模式1独立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股权投资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的分析师傅喆介绍,这种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并发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再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既是信托计划的发行人,同时也是管理人,独立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 据介绍,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公司将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管理费通常按照“固定+浮动”费率收取,其中固定部分约为信托财产的1.0-2.0%/年,浮动部分则在信托财产清算并分配盈利时提取,通常在投资收益达到某一目标时,按照10.0-20.0%的比例收取。同时,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还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类似费用将全部由信托财产承担。 在投资项目实现退出后,信托公司会先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约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再将资本收益返还给投资人。如果信托公司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使用部分固有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份额,那么在投资项目实现退出、取得投资收益后,信托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同时,也将获得相应额度的投资回报。
>>提醒此模式目前不多见
由于大部分信托公司尚不具备运作股权投资能力,采取这一模式运作的信托计划并不多见。信托计划的发行渠道包括信托公司自身客户认购、与银行合作发行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其中银行合作发行方式又可分为银信理财与银行代销两种。由于信托资金的募集一直是信托公司的“软肋”,所以银行作为主要发行渠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模式2聘用投资管理顾问
这一模式是指信托公司负责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发行,但并不直接负责相关的投资决策与操作,而是将信托资金的管理运作交由其聘用的投资管理顾问例如VC/PE投资机构负责。 分析师傅喆表示,在与投资管理顾问的合作中,信托公司负责信托资金的募集、,投资机构主要负责项目投资决策、后续管理与项目退出。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外,“聘用投资管理顾问模式”还将产生一定的投资管理顾问费用,收取方式与信托公司管理费相似。
>>提醒规避政策限制有风险
投资管理顾问有时还将按照信托计划中的相关协议,代信托计划持有被投企业股权,借此规避证监会对于信托计划不得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这一政策限制。同时,还有部分投资管理顾问同意以自有资金与信托资金共同投资,并保证公平管理、进退同步。虽然这一做法可以规避政策限制,但是一旦投资顾问涉及法律纠纷,将有可能影响到代持的信托财产,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模式3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分析师傅喆特别指出,由于信托计划本身不具备法律资格,也不符合证监会对于公司上市前股东人数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不能够作为上市企业的发起人,为信托计划以IPO渠道退出设下了障碍。从被投资企业角度看,这一问题可能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在接受投资时就将信托资金拒之门外。 于是有信托公司采取以信托计划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以该基金作为企业法人参与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希望能够借此规避政策风险。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将信托资金作为出资注入到股权投资基金中去。 同时,VC/PE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也将认购不低于1.0%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并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运作。例如建银国际旗下的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即是采用这种方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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