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安心信托”引世界保险业关注

发布时间:2019-08-07 05:34:15


寿险产品与信托功能进行结合成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早年已出现在美国保险市场,近年,亚洲地区似乎也开始逐渐引进该产品,但是在我国尚未得以推广。  日前,,共同开发了名为“支援安心生活的信托”(以下简称“安心信托”)的人寿(601628)保险信托产品,在日本属于首例,而由信托银行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寿险信托产品也尚属首次。日本推出这种产品之后,立即引起了世界保险业界的深切关注。 人寿保险附加信托  满足年老理财需求  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也称为保险金信托,其特点是在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基础上,附加了信托的灵活交付财产功能,该产品具有人寿保险和信托双重功能,是两种功能的组合。  寿险信托与普通养老保险或年金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在日本的普通养老保险或年金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是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来领取。在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仅限于家属或法定继承人。而领取方式也一般限制在一次性领取或以年金方式领取(分月领取)。  而寿险信托是以“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死亡保险金”为信托财产,可以按照客户的特殊需求量身定做,以满足投保人的各种信托需求。什么是客户的特殊需求?例如,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其孩子为保险金受益人。但是,如果受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假设该孩子是智障者,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支付给受益人死亡保险金时,就会遇到本人无法妥善管理和支配这笔保险金的问题。尽管民法上有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制度,但是,投保人担心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私下挪用,结果使孩子最终无法得到其应有的保险金。因此,委托信托机关来实施管理,在严格的金融机构运作制度下,保证保险金完全按照投保人生前的指定和约定方式进行使用。这就是人寿保险信托的主要特征。  精心设计安心信托  圆满解决后顾之忧  以“安心信托”为例,该产品的概况如下。  第一,客户(投保人)首先在人寿保险公司(保德信保险公司)投人寿保险,一般为养老类保险。与此同时,投保人以委托人的身份,信托合同。  第二,在信托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合理安排自己老后使用保险金的方法和具体指定受益的对象。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复数,还可以指定亲属以外的人。可以根据各个受益人的不同情况,具体安排领取保险金的时间、地点、领取金额、领取方式等。  寿险信托产品可以满足客户(投保人)的需求:① 在客户有客观需求时,可以为无理财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的未成年人或智障者等受益人提供,缴付学费、生活费、房租等生活资金。② 投保人可以不受《民法》有关法定继承的影响,投保人可以自由分配保险金。③ 投保人在死亡后,可以满足投保人生前,将保险金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夙愿。  第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由银行代领保险金,并开始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并可以将资产投放到金融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例如:投保人可以在订立寿险信托合同时,将保险金指定用于支付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配偶,采取每月发放生活费的方法。与此同时,投保人还可以指定当配偶身亡之后,领取剩余保险金的受益人,直至领取完毕为止。信托公司从财务管理上可以使投保人更觉得安心。  第四,投保人投保“安心信托”签订信托合同时,需要缴付5万日元(约为38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而当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领取到死亡保险金时,需要投保人支付100万日元(约为7.5万元人民币)的手续费。  美国率先引领潮流趋向成熟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已试水  在美国,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当初允许人寿保险与信托组合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解决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无计划花费保险金,或保险金遭遇监护人挪用等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现在的产品已经趋向比较成熟。  由于美国开征高额遗产税,因此人们被鼓励尽早制定自己的遗产分配计划(Estate Planning)。在上述的分配计划中,人寿保险信托是颇受欢迎的产品之一。美国的人寿保险信托广泛采取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的运作模式。上述两件的运作方法和日本的人寿保险信托基本相同。  我国台湾地区在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开发上,也已有一定的经历。台湾地区的金融管理机构允许保险业承做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与此同时设置了严格的保险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入市。在众多的条件中,比较重要的条件如下:第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达到200%以上;第二,最近1年中,没有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重大处罚,或受到300万元新台币以上的处罚;第三,最近1年中,保户的投诉率或理赔申诉率在80%以内等。  手续费设置门槛高  普及推广尚待时日  日本新推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至少有两大问题有待于时间的考验。  第一,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手续费过高。  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实际上是为富人设计的专业理财的新产品。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该产品具有合理合法免税的功能。但是,就是这个免税功能,却让信托公司在这个产品中大大地捞上一笔手续费。尽管产品设计完美,也确实能为各类拥有财富的富裕阶层提供良好的服务,能满足他们生前约定,具备年老后理财的功能,但是,100万日元以上的高额手续费,却不得不让中产阶层望而却步。  第二,普及推广尚需时日。  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确实能满足一部分具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群体。但是,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具有这种特殊的需求。至少在短时间内,消费者市场尚需时日加以培育,待保险金信托更具灵活性、便利性时,那么,该产品进入日本的千家万户则可翘首期待。  老龄化日益深刻化之今日中国,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对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加。该产品出现在中国大陆,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期待早日出现在中国保险市场中。  投保人在订立寿险信托合同时,可以将保险金指定用于支付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配偶,采取每月发放生活费的方法。与此同时,投保人还可以指定当配偶身亡之后,领取剩余保险金的受益人,直至领取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