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人大会限制条款亟待修改
发布时间:2021-04-29 17:19:15
在证券时报连续报道了新华信托受益人大会召集权之争后,昨日有投资人致电证券时报记者称,信托受益人大会门槛过高,而想通过受益人大会更换受托人更是相当困难。
有投资者表示,对比《基金法》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更换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合同的规定”有些苛刻,急需进行相应修改。
受益人大会很少召开
信托受益人大会对很多信托公司人士来说也是相当陌生的。证券时报记者电话咨询了几家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人士都表示,公司很少召开信托受益人大会。
“我们公司近两年只开了一次受益人大会,当时公司旗下一只证券信托计划需要增加投资范围,把银行理财产品加进去,因此就通过通讯的方式开了一次受益人大会。”北京的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这位人士指出,出于成本的考虑,信托公司都很少主动召开受益人大会。“开受益人大会是件很麻烦的事情,我们一般都事先在合同中对各种情况约定清楚。尤其是对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我们会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防止和投资者出现误解。”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于投资人数少,容易实现一对一、面对面的沟通,很多纠纷都在最初阶段得以化解,像新华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周春芳那样,以个人受益人身份自行召集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例很少见。
更换受托人门槛过高
有投资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信托受益人大会极少召开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条件太苛刻。“去年我投资的一款证券信托计划一度亏了70%,亏损30%的时候,我和一些投资人就想提前终止信托计划,要求信托公司清盘。当时也想发起召集受益人大会,但看到相关条款后,不得不放弃了。现在我投资的那个信托计划深度套牢。”
这位投资人所指的条款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该条款规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对比《基金法》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信托受益人大会的相关规定显然苛刻。《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需要全体参会的受益人同意通过才能更换受托人或者提前终止合同,在目前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为了保证信托计划成立,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都会引入一些关系户进来,想让这些信托公司自己人赞成更换受托人是不可能的。”有投资者说。
分析人士指出,作为投资者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信托受益人大会目前并未发挥相应作用,为使受益人大会不再形同虚设,《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修改。
有投资者表示,对比《基金法》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更换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合同的规定”有些苛刻,急需进行相应修改。
受益人大会很少召开
信托受益人大会对很多信托公司人士来说也是相当陌生的。证券时报记者电话咨询了几家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人士都表示,公司很少召开信托受益人大会。
“我们公司近两年只开了一次受益人大会,当时公司旗下一只证券信托计划需要增加投资范围,把银行理财产品加进去,因此就通过通讯的方式开了一次受益人大会。”北京的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这位人士指出,出于成本的考虑,信托公司都很少主动召开受益人大会。“开受益人大会是件很麻烦的事情,我们一般都事先在合同中对各种情况约定清楚。尤其是对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我们会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防止和投资者出现误解。”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于投资人数少,容易实现一对一、面对面的沟通,很多纠纷都在最初阶段得以化解,像新华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周春芳那样,以个人受益人身份自行召集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例很少见。
更换受托人门槛过高
有投资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信托受益人大会极少召开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条件太苛刻。“去年我投资的一款证券信托计划一度亏了70%,亏损30%的时候,我和一些投资人就想提前终止信托计划,要求信托公司清盘。当时也想发起召集受益人大会,但看到相关条款后,不得不放弃了。现在我投资的那个信托计划深度套牢。”
这位投资人所指的条款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该条款规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对比《基金法》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信托受益人大会的相关规定显然苛刻。《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需要全体参会的受益人同意通过才能更换受托人或者提前终止合同,在目前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为了保证信托计划成立,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都会引入一些关系户进来,想让这些信托公司自己人赞成更换受托人是不可能的。”有投资者说。
分析人士指出,作为投资者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信托受益人大会目前并未发挥相应作用,为使受益人大会不再形同虚设,《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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