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托遵约提前分配滨江信托理财风险释放
发布时间:2019-08-14 16:18:15
近期,资本市场中房地产板块遭遇深幅调整,中诚信托和其设立管理的滨江优得、优享、优利三款“滨江信托产品”蛰伏于滨江集团十大股东名单半年之久后被媒体相继报道,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在一片或真或假、虚虚实实的报道与猜测中,“滨江信托产品”所被关注的焦点不外乎三个方面: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是否遭受损失?中诚信托是否遭受损失?这款信托产品是否会引起股票市场的震动?而实际上,通过产品的结构设计以及相关信托常识去分析,这些担心完全可以释然。
2009年6月30日、7月2日和7月3日,中诚信托分别发布产品成立公告,滨江优得、优享、优利三款信托计划相继宣告成立。根据公告,三款产品募集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5312万元、22634万元、32054万元,信托目的为“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中诚信托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发挥规模经营优势,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买流通股股票,并在信托存续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将所持有的流通股股票予以转让变现,获得信托收益”。
首先,从产品的结构设计来看投资者是否将遭受损失的问题。作为一个结构化的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滨江信托产品”设计了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这种设计本身就是出于对受益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考虑而设计的。在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中,优先受益人属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希望在信托理财投资中获得既定预期收益的投资者;一般受益人属于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都相当强的特定投资者,自愿且有实力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因此,受托人在此类产品中关于补仓线与止损线的设定一般都是基于保护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安全和预期净收益的获得,只有在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受托人才会启动平仓机制。与此同时,“滨江信托产品”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资金比例设定为1∶1,在一般结构化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中,这一比例大多为1∶1.5或1∶2的比例,这种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相对较低的杠杆比例设计,其目的也在于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优先受益人。
2010年5月10日、5月11日,中诚信托在网站发布《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返还及预期净收益分配公告》,宣布受托人遵照《资金信托合同》之规定,根据信托账户中信托净收益的实际情况,一次性向滨江项目的优先受益人返还全部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这次分配也就意味着从信托理财的角度而言,信托产品的优先级投资人即使在股市大幅调整的情况下信托本金仍得到保障,并且成功实现了既定最高预期收益。而一般受益人购买信托产品的目的经常会与优先受益人获得既定预期收益的目的有所不同,所以他们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不一定意味着损失。
其次,中诚信托是否将遭受损失?根据《信托法》,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中诚信托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按符合委托人共同意志的方式以信托资金参与单一股票的大宗交易,自身不承担任何亏损风险。
最后,这样一款信托产品是否会引起股票市场的震动?在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短期来看,当优先受益人退出之后,一般受益人将承受一定的损失,这将有可能导致一般受益人产生焦虑并要求受托人沽售股票。但因为一般受益人是一个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群体,且“滨江信托产品”在成立之时就设定,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三种方式退出,因此并不必然对二级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当信托计划仅剩下一般受益人时,一般受益人完全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等形式直接持有标的股票或者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形式决定是否延长信托期限等多种方式,以时间换空间,等待未来的良好收益。因此目前滨江信托产品已无强行平仓的压力,也自然不会对二级市场形成巨大的抛售压力,引起股价的巨大波动。
通过查阅中诚信托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专业媒体深度挖掘的交易记录,从信托专业理财的角度冷静下来审视、探究这款滨江信托产品,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从证券投资的角度而言,滨江信托产品短期来看未必算是一项成功的投资;但从信托理财而言,滨江信托产品的确可以算是一个包含诸多创新因子、在安全性、流动性等多方面都体现了受托人专业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一款优质理财产品。
在一片或真或假、虚虚实实的报道与猜测中,“滨江信托产品”所被关注的焦点不外乎三个方面: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是否遭受损失?中诚信托是否遭受损失?这款信托产品是否会引起股票市场的震动?而实际上,通过产品的结构设计以及相关信托常识去分析,这些担心完全可以释然。
2009年6月30日、7月2日和7月3日,中诚信托分别发布产品成立公告,滨江优得、优享、优利三款信托计划相继宣告成立。根据公告,三款产品募集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5312万元、22634万元、32054万元,信托目的为“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中诚信托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发挥规模经营优势,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买流通股股票,并在信托存续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将所持有的流通股股票予以转让变现,获得信托收益”。
首先,从产品的结构设计来看投资者是否将遭受损失的问题。作为一个结构化的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滨江信托产品”设计了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这种设计本身就是出于对受益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考虑而设计的。在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中,优先受益人属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希望在信托理财投资中获得既定预期收益的投资者;一般受益人属于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都相当强的特定投资者,自愿且有实力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因此,受托人在此类产品中关于补仓线与止损线的设定一般都是基于保护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安全和预期净收益的获得,只有在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受托人才会启动平仓机制。与此同时,“滨江信托产品”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资金比例设定为1∶1,在一般结构化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中,这一比例大多为1∶1.5或1∶2的比例,这种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相对较低的杠杆比例设计,其目的也在于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优先受益人。
2010年5月10日、5月11日,中诚信托在网站发布《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返还及预期净收益分配公告》,宣布受托人遵照《资金信托合同》之规定,根据信托账户中信托净收益的实际情况,一次性向滨江项目的优先受益人返还全部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这次分配也就意味着从信托理财的角度而言,信托产品的优先级投资人即使在股市大幅调整的情况下信托本金仍得到保障,并且成功实现了既定最高预期收益。而一般受益人购买信托产品的目的经常会与优先受益人获得既定预期收益的目的有所不同,所以他们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不一定意味着损失。
其次,中诚信托是否将遭受损失?根据《信托法》,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中诚信托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按符合委托人共同意志的方式以信托资金参与单一股票的大宗交易,自身不承担任何亏损风险。
最后,这样一款信托产品是否会引起股票市场的震动?在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短期来看,当优先受益人退出之后,一般受益人将承受一定的损失,这将有可能导致一般受益人产生焦虑并要求受托人沽售股票。但因为一般受益人是一个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群体,且“滨江信托产品”在成立之时就设定,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三种方式退出,因此并不必然对二级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当信托计划仅剩下一般受益人时,一般受益人完全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等形式直接持有标的股票或者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形式决定是否延长信托期限等多种方式,以时间换空间,等待未来的良好收益。因此目前滨江信托产品已无强行平仓的压力,也自然不会对二级市场形成巨大的抛售压力,引起股价的巨大波动。
通过查阅中诚信托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专业媒体深度挖掘的交易记录,从信托专业理财的角度冷静下来审视、探究这款滨江信托产品,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从证券投资的角度而言,滨江信托产品短期来看未必算是一项成功的投资;但从信托理财而言,滨江信托产品的确可以算是一个包含诸多创新因子、在安全性、流动性等多方面都体现了受托人专业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一款优质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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