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8-19 03:38:15


  上 诉 人:田**、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1967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1964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圆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2005)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在上述种种情况下,。请二审,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张****、伍****、任****是张**、伍**、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对本案重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