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招工行政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0-01-07 08:28:15
- 据上述法规,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适格的被告应该是其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本案诉讼正是基于上述法规而依法提起。
供电局招工行政上诉状
原告:樊维,昆明市人,现年31岁,失业,家住阳电公司宿舍,电话:13064231129
诉讼代理人:樊涛,原告哥哥,家住人民中路明昌大厦2号楼,电话:3014367,13888344650。
被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人代表:杨绍红
地址: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政通大厦
电话:0871-3638222
监督电话:0871-3638222
电子信箱:duzhe@ynl.gov.cn
上诉原因:原告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立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要求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定被告隶属的下级组织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于2006年8月17日的公告通知:“2006年农电工招聘体检通知”名不符实,挂羊头,买狗肉,为无效公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就业权利。
2、判令被告隶属的下级组织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重新发布符合《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农电工招聘简章》有关规定的“体检通知”。真正做到“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及招聘质量,严格“按照招聘流程,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择优选拔”应聘人员进行体检,尊重并保障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3、判令被告隶属的下级组织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在原宣传媒体(云南信息报)上公开登报道歉,为其欺诈社会承担责任。
4、判定被告承担其隶属的下级组织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侵犯原告合法就业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5、承担本案诉讼费。
理由及原因:
1、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隶属于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有法人资格,依据《行政许可法》,取得行政许可资格。根据《行政许可法》:“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以其名义发布的“体检通知”的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享有的就业权利。依据《行政诉讼法》:“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2、原告行政诉讼的是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发布的“公告通知”这一具体行为。这一具体“行为”涉及到国家关于就业的政策,不是企业能够独立操作的行为,否则,昆明供电局可以自行操作,何必“委托”省劳动力中心市场而多此一举?“委托”省劳动力中心市场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招工行为符合国家就业政策的关键一环。
3、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发布的“公告通知”名不符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就业权利。其公告的“市场化运作”,是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职能的“市场化”,并没有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的人员、编制、办公地点及场所依然属于政府的行政资源,主体的行政性质并没有改变,虽然名称为“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非企业。企业的申办,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但“人力市场”非企业能够经营的资源。
4、,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依据上述法规,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适格的被告应该是其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本案诉讼正是基于上述法规而依法提起。
以上是原告上诉讼的原因及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樊维(签名)
代理人:樊涛(签名)
20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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