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信托收益分配公告仍存不足
发布时间:2019-08-19 20:43:15
2003年1月20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性的媒体上披露了信托收益分配公告,并对其项目收益来源的公司进行了年度报告的披露,拉开了信托产品持续信息披露的序幕。此举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去年以来,信托产品的热销成为整个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但在这一热潮中,,特别是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
资金信托的委托人
应有知情权
作为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投资者在购买资金信托产品之后,取得了信托受益权,其收益完全有赖于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的实际运作,因此,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证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对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目前信托公司的实务操作,在资金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作出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信托期间的持续信息披露。
专家指出,发行之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在出售信托产品时对投资者做出的说明,主要体现于两类文件:信托产品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由于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并不确定,因此披露信息主要体现于信托合同,这就出现了信托产品说明书和信托合同在表述上的不一致,存在潜在的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
另外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项目的披露过于简单,对项目本身的收益和风险结构只是一笔带过,罗列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过于宽泛,缺乏对项目本身的收益风险结构的风险分析。尽管通常都采取了收益最后兜底的条款安排(如通过财政支持、第三者担保和超额抵押等),但造成了信托收益并不来源于项目本身而在于最后偿付人的信用,这对于处于过渡期的信托产品开发无疑是可行的,但是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偏离信托产品设计以资产信用为主、风险隔绝的基本思路,不利于信托产品开发的长远发展。
而持续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指定的受益人通过报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作出的披露。《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持续信息披露问题随着去年一系列信托产品运行一段时间后,产生了相应的信托收益而逐步显现出来。
信息披露中仍存不足
从事金融产品创新研究多年的西南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研究员孟辉认为,从北方信托公告披露的信息来看,要点体现在以下几点:
从信托资金运用和收益的情况来看,信托资金在2002年10月26日-11月29日通过多份协议的方式体现在北信公司的“信托投资权益”账户上,金额为17364万元。在此之前该公司通过收购拥有了信托标的——天津开发区的网管资产,并获得了相应的使用费作为支付信托收益,根据权责发生法,这部分收益已经体现在该公司账户“应付信托权收益”中,实现的年收益率为4.31%?高于信托说明书预期的4.28%的收益。
尽管这样,应该看到该信托收益采取了提前分配的形式,即意味着本应于2003年10月份分配的收益提前到1月份分配,北方信托作为受托人放弃了在信托报酬实际支付前委托运用的职能,投资者尽管获得了高的即期收益,但也承担了再投资的风险。如果假设投资者获取的收益只能用于银行存款,那么按照原定信托收益支付期限,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只有3.0375%。即获取的收益用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年率1.98%?所以2003年10月获得的收益为本金收益加上信托收益的再投资收益。
同时,作为信托资金的运作主体,北信公司的情况在资金信托计划书中没有详细披露,在信托收益公告中出具了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信托投资的基本情况。北信公司基本上是一个项目管理公司,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006万元,其中管网租金收入为1588万元,占整个收入来源的79%,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是管网资产的折旧,折旧率为1.6%,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2%。信托资金以信托权的方式存在公司账户中,与公司资产分离,但混合运用,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3%,但短期借款数额较大,流动性比率为0.5,存在一定风险。但考虑到公司盈利模式清晰,收益来源有保证,注册资本一亿五千万,整体而言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孟辉指出,尽管披露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但在几个关键的问题上仍存在不足。
首先,泰达公司既作为公司的单一大客户,也作为信托资产的最终风险承担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北信公司与泰达公司签订的《管网租赁使用协议》,应该属于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同规定的管网使用费和支付的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则没有更多的信息披露,不利于投资者判断信托投资的风险。
其次,信托收益本身的确定没有充分披露。尽管信托收益本身达到了4.31%,但是收益的确定方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是按照收到的使用费按比例分配,还是按照北信公司税后利润按比例分配,分配的收益信托公司是否提取了管理费用,费用是多少,这些细节切实关系到信托投资人的利益,需要准确的披露。
第三,北方信托提前分配信托收益本身这一行为有违背信托合同的嫌疑。因为根据该计划的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内,每年向受益人分配一次收益,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并于信托终止时分配剩余信托计划财产。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最后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时一次性分配。”这意味着北方信托根据信托合约应该在2003年10月分配,提前分配直接违背了该条款,而这一行为本身导致了投资者承担了再投资风险,收益损失了一个百分点。(记者 杨明炜)
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23日)
去年以来,信托产品的热销成为整个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但在这一热潮中,,特别是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
资金信托的委托人
应有知情权
作为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投资者在购买资金信托产品之后,取得了信托受益权,其收益完全有赖于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的实际运作,因此,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证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对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目前信托公司的实务操作,在资金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作出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信托期间的持续信息披露。
专家指出,发行之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在出售信托产品时对投资者做出的说明,主要体现于两类文件:信托产品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由于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并不确定,因此披露信息主要体现于信托合同,这就出现了信托产品说明书和信托合同在表述上的不一致,存在潜在的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
另外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项目的披露过于简单,对项目本身的收益和风险结构只是一笔带过,罗列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过于宽泛,缺乏对项目本身的收益风险结构的风险分析。尽管通常都采取了收益最后兜底的条款安排(如通过财政支持、第三者担保和超额抵押等),但造成了信托收益并不来源于项目本身而在于最后偿付人的信用,这对于处于过渡期的信托产品开发无疑是可行的,但是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偏离信托产品设计以资产信用为主、风险隔绝的基本思路,不利于信托产品开发的长远发展。
而持续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指定的受益人通过报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作出的披露。《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持续信息披露问题随着去年一系列信托产品运行一段时间后,产生了相应的信托收益而逐步显现出来。
信息披露中仍存不足
从事金融产品创新研究多年的西南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研究员孟辉认为,从北方信托公告披露的信息来看,要点体现在以下几点:
从信托资金运用和收益的情况来看,信托资金在2002年10月26日-11月29日通过多份协议的方式体现在北信公司的“信托投资权益”账户上,金额为17364万元。在此之前该公司通过收购拥有了信托标的——天津开发区的网管资产,并获得了相应的使用费作为支付信托收益,根据权责发生法,这部分收益已经体现在该公司账户“应付信托权收益”中,实现的年收益率为4.31%?高于信托说明书预期的4.28%的收益。
尽管这样,应该看到该信托收益采取了提前分配的形式,即意味着本应于2003年10月份分配的收益提前到1月份分配,北方信托作为受托人放弃了在信托报酬实际支付前委托运用的职能,投资者尽管获得了高的即期收益,但也承担了再投资的风险。如果假设投资者获取的收益只能用于银行存款,那么按照原定信托收益支付期限,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只有3.0375%。即获取的收益用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年率1.98%?所以2003年10月获得的收益为本金收益加上信托收益的再投资收益。
同时,作为信托资金的运作主体,北信公司的情况在资金信托计划书中没有详细披露,在信托收益公告中出具了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信托投资的基本情况。北信公司基本上是一个项目管理公司,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006万元,其中管网租金收入为1588万元,占整个收入来源的79%,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是管网资产的折旧,折旧率为1.6%,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2%。信托资金以信托权的方式存在公司账户中,与公司资产分离,但混合运用,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3%,但短期借款数额较大,流动性比率为0.5,存在一定风险。但考虑到公司盈利模式清晰,收益来源有保证,注册资本一亿五千万,整体而言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孟辉指出,尽管披露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但在几个关键的问题上仍存在不足。
首先,泰达公司既作为公司的单一大客户,也作为信托资产的最终风险承担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北信公司与泰达公司签订的《管网租赁使用协议》,应该属于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同规定的管网使用费和支付的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则没有更多的信息披露,不利于投资者判断信托投资的风险。
其次,信托收益本身的确定没有充分披露。尽管信托收益本身达到了4.31%,但是收益的确定方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是按照收到的使用费按比例分配,还是按照北信公司税后利润按比例分配,分配的收益信托公司是否提取了管理费用,费用是多少,这些细节切实关系到信托投资人的利益,需要准确的披露。
第三,北方信托提前分配信托收益本身这一行为有违背信托合同的嫌疑。因为根据该计划的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内,每年向受益人分配一次收益,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并于信托终止时分配剩余信托计划财产。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最后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时一次性分配。”这意味着北方信托根据信托合约应该在2003年10月分配,提前分配直接违背了该条款,而这一行为本身导致了投资者承担了再投资风险,收益损失了一个百分点。(记者 杨明炜)
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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