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素娇执行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1-05-29 13:47:15


  执行异议书异议人:陈素娇,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台州市人。住台州市。

  异议人:梁芳:女,

  异议人:阮波平。男,1925年8月15日出生

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认为,,而是属于我们三异议人所有的,我们三异议人在2004年10月31日共同出资购买了座落在椒江区振兴小区的住宅,当时由陈素娇出资二万元,梁芳出资十七万元,阮波平出资十五万元。三异议人是事实上的产权所有人。

  振兴小区2-504室是现代中介因近日营业情况欠佳,为了赚中介费,由梁芳出面购洽,首付定金五万元,由她们三合伙人梁芳,陈素娇,阮小红各付出1,6666 元。当时准备等市场形势好转马上转让的,但结果事与愿违,到了合约规定时间仍未能脱手,只好进行房产过户,但过户急需资金34万,经过洽商由梁芳出资17 万,陈素娇2万,阮小红爸爸阮波平15万,至于房产过户人,当时考虑到梁芳爱人在远洋轮工作,陈素娇家住乡下办手续不方便,所以共商后请阮小红的妹妹阮小聪临时代理,因她单身日后办理转户手续方便,房产便用了了阮小聪的名字。阮小聪自离婚后一直下岗在家,前一阶段膳宿都在阮小红家,无经济来源,无力购房,这是实际情况请贵院进行调查了解,以事实为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购买该房屋的协议书也均不是由被执行人阮小聪签字的,是分别由异议人梁芳及陈素娇签字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如果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该如何处理,本《通知》未作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形,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予以认真审查,及时依法纠正执行错误。”

,,,梁芳,阮波平的合法权益,为此,异议人陈素娇,,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撤消1997椒执行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