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初试“做市商” 中煤承诺自己充当交易对手

发布时间:2019-11-26 11:20:15


专家仍有两点存疑:如果信托计划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信托公司势必压价而使流通性形同虚设;信托计划一旦发生风险而“准备金”不足时,信托公司将如何处理?
  一个现实问题摆在中国的信托业面前——面对日益繁多的信托计划,一些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对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商业银行还难以接受将信托的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前提下,难耐寂寞的信托公司终于决定自己出手了。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煤信托”)新近推出的一项资金信托计划做出这样的承诺:为了满足受益人的转让需求,受托人(即中煤信托)将提供不超过本信托计划资金20%的固有财产(资金),用于受让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信托受益权。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信托产品交易迈出的类似于“做市商”制度的第一步。
  中煤信托承诺
  4月10日,中煤信托正式向社会推介的“北京市车公庄危改小区贷款项目”的集合资金计划进入了预约期,并根据“资金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社会预约登记。4月17日,委托人将可正式加入这一信托计划。
  此次募集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将以贷款的方式用于北京市车公庄地区的危房改造工程,信托期限是两年。
  中煤信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于1995年12月;2001年9月30日完成重新登记,成为信托业整顿中第一家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亿元(含1500万美元)。。
  记者从“车公庄危改小区贷款项目”信托计划的一个代销网点——民生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了解到,截至4月14日,仅这一家支行就已经接到近3000万元的预约资金。《财经时报》还获悉,吸引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中煤信托对该信托计划的流通性做出了承诺。
  据悉,该计划设计了两种流通方式:其一,受益人可以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自寻“下家”,最终到中煤信托办理过户登记;其二,中煤信托表示,为满足受益人的转让需求,受托人将提供不超过本信托计划资金20%(准备金为2000万元)的固有财产(资金),用于受让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信托受益权。也就是说,在信托计划发行半年之后,委托人如果出现急需资金的情况,可以将信托计划转让给中煤信托。
  不担心政策违规
  此前,中国国内还没有信托公司在发售信托产品时做出类似的承诺——尽管各信托公司都承认信托计划“可以转让”,但实际情况是,投资者一旦需要转让,必须自己寻找买家,信托公司在其中的作用不过是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中煤信托人士表示,中国的信托业法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成为自己所发信托产品的受益人,但不得成为惟一的受益人,因此,他们的做法“并没有突破政策界限的嫌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托业内人士指出,中煤信托做法的深层意义在于,“解决了一直困扰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的难题”。他解释,这种流通性的安排有些类似证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即信托公司与转让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以一定的价格受让该信托受益权。这样的“退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目前国内满足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方案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受益权为质押品,通过对投资者发放抵押贷款以赋予信托产品一定的流动性。实际上,这是由商业银行充当买家,作为受益权的受让对象。另一种方式即信托公司自己操刀,成为受让方。
  中煤信托信托部的张东航介绍,此前中煤信托也曾经和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过接触,该银行也表示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但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目前尚不愿意接受信托产品为贷款抵押物。
  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如果银行成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无疑该信托计划若有风险将转嫁到银行身上,这就必须要求商业银行对该信托计划有很深入的了解。同时,商业银行的收益体现在哪里,也是银行需要考虑的问题。
  风险共担?
  专家指出,换个角度看,这种流通性的安排,实际上是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信托公司)三方的利益和风险再分配。此前市场上出现的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只是受托人的角色,根据信托的相关法规,信托公司不承担风险;也就是说,即使信托计划出现风险,也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信托公司受损的最多只是信誉,而没有承担经济损失。
  “信托公司成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其实质是将信托计划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部分地转移到信托公司身上。”一位信托业权威人士告诉《财经时报》,“这将对信托公司提出更大的考验,促使信托公司在选择项目的时候更加谨慎。”
  不过,市场也有专家对中煤信托的计划提有两点质疑:第一,在“北京市车公庄危改小区贷款项目”的信托计划中,转让价格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在转让价格协商过程中,信托公司很难说不会有乘机压价的行为,而投资者如果不能认可被压得过低的价格,那这种流通性的安排将变得形同虚设。
  第二,信托计划一旦发生风险而出现多家投资者争相转让的情况,信托公司的20%的“准备金”显然不足以受让。这时,信托公司的处理能力会直接面临考验。(记者 于勇)


财经时报(200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