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0 23:04:1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皖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X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开发区A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X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群,安徽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B区C镇D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芜湖市B区C镇A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A路。

  负责人:齐X祥,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维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X华,该居委会副主任。

  上诉人芜湖市X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B区C镇D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芜中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芜湖市X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帆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武生、杨群,被上诉人芜湖市B区C镇D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许小林、齐X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2日,上诉人芜湖市X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市B区C镇D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D居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一份,约定X公司在D居委会的工业园内征地20亩(面积以双方实际丈量为准),作为X公司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地;土地综合价每亩6万元,合计12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先付给购买土地定金10万元,余款分四次付清,即2001年年终前付总价款的15%;2002年年终前付总价款的30%;2003年年终前付总价款的15%:2004年年终前付清全额余款。若X公司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额余款,D居委会则给予X公司土地款总额九折优惠。2000年4月16日,X公司、D居委会又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与双方2000年4月12日所签合同相比,除土地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不同外,其他条款基本相同。该合同约定,土地综合价每亩4万元,合计80万元;付款方式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X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年4月20日,D居委会出具一份说明,该说明称,“芜湖市X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公司与我村签订的2000年4月16日合同书,仅限于办理有关土地手续,与双方2000年4月12日签订的正式协议书无任何关系。该协议书只有一份原件,上报土地部门,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备注:芜湖市X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合同书上盖章的目的仅是为了甲方A村委会为此办理有关土地手续使用。不具备任何除此以外的其它法律效力。”X公司在此说明上盖章。2000年5月20日,X公司、D居委会签订补充合同一份,载明:根据双方在2000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规定,2000年4月30日D居委会已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X公司围墙规划面积22.44亩与土地局规划发证面积相差2.955亩,D居委会将工业园东北角X公司围墙内的2.955亩土地转让给X公司;转让的2.955亩价款及付款方式和有关事宜按2000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