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纠纷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23 08:04:15
法公布(2001)第31号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民二提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市XX区A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市XX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范,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宾馆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B市XX区。
负责人:沈X,组长。
委托代理人:彭X,四川省B市XX区政府法制局局长。
XX市XX区A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B宾馆破产清算组装饰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01年3月1日以(2001)民二监字第7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委托代理人蒋文范,B宾馆破产清算组组长沈X、委托代理人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9月24日, B宾馆与A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及附件《930088号施工图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约定:A公司承担B宾馆扩建工程的装修项目,项目范围以双方的《预算书》为标准;工程总造价为3780275.29元;工程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日;B宾馆分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B宾馆按工程施工预算书验工。同日,双方签订《支付工程款担保协议书》,即《补充协议1》,约定:B宾馆自1994年5月1日起至1995 年12月31日止分四期支付A公司装饰工程款,并按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利息。B宾馆以望苏楼作抵押担保。上述合同、协议于1993年11月经B县公证处公证。1993年10月15日,经B宾馆申报,B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复同意B宾馆以望苏楼作为宾馆扩建工程的装修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994年1月,A公司根据B宾馆通知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装修项目及数量发生变化,双方于同年4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增项目的材料价格,原预算书中有约定的,按原预算据实结算,原预算中没有的,按B宾馆核定价格据实决算;新增项目的总造价在施工中逐步给付70%,尾款于1995年底付清,尾款利息按原协议执行。1995年1月,A公司完成装修工程。B宾馆出具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函件给A公司,并于当月27日进场使用。对尚欠的工程尾款,双方定于从同年2月1日起按合同计息。1995年6月19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决算书95008》(以下简称《决算书》),对该装饰工程进行了决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5342134.79元。1995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还款协议》,约定:A公司同意B宾馆将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791396.22元延期至1996年12月底之前分期全部还清。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至1996年6月5日前,B宾馆向A公司结清了1995年以前的资金利息180421.43元。此后,B宾馆未再支付工程欠款。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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